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引发⼴⼤⽹友热议。
律师敲⿊板
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请求确认婚姻⽆效”的主体资格。
⼀、
⼀、删除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第⼀千零五⼗三条将⼀⽅患有重⼤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效的主体删除。
⼆、确认⽆效婚姻的案件不再⼀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条:“⼈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的审理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第9条 “有关婚姻效⼒的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规定。夫妻⼀⽅或双⽅对于婚姻效⼒的⼀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母为⼦⼥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个⼈的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当事⼈结婚后,⽗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也可请求确认亲⼦关系
原来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体仅限于⽗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后,⽗母以及成年⼦⼥可以向⼈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如果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Ps:成年⼦⼥只能提起确认⽽不能请求否认亲⼦关系。
五、明确了经⼈⼯授精所⽣⼦⼥的法律地位
对于经⼈⼯授精所⽣育的⼦⼥的法律地位,过去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0条对此进⼀步肯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致同意进⾏⼈⼯授精,所⽣⼦⼥应视为婚⽣⼦⼥,⽗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六、明确“不能独⽴⽣活的成年⼦⼥”定义。
尚在校接受⾼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等⾮因主观原因⽽⽆法维持正常⽣活的成年⼦⼥,可以认定为“不能独⽴⽣活的成年⼦⼥。
七、“探望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民法院作出的⽣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双⽅都有“过错”不⽀持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双⽅均有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或者双⽅向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不予⽀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不起诉离婚⽽单独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九⼗⼀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九、抚养费数额可以请求增加。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以维持当地实际⽣活⽔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具有上述情形之⼀的,⼦⼥要求有负担能⼒的⽗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可以轮流协议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直接抚养⼦⼥的,⼈民法院应予⽀持。
12348律师说法
Q:什么情况属于因“胁迫结婚”?
A:《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8条⾏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五⼗⼆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Q: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和其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三)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破产安置补偿费。
Q:不满2周岁的未成年⼈离婚后只能由母亲抚养吗?
A:并不⼀定,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例外有两种情况,⼀是⽗母双⽅协商⼀致由⽗亲抚养;⼆是母亲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的情形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按
照民法典第⼀1084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民法院应予⽀持: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亲要求⼦⼥随其⽣活;
(三)因其他原因,⼦⼥确不宜随母亲⽣活。
第45条⽗母双⽅协议不满两周岁⼦⼥由⽗亲直接抚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民法院应予⽀持。
Q: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A:《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与⼦⼥共同⽣活的⼀⽅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继续抚养⼦⼥;
(⼆)与⼦⼥共同⽣活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为,或者其与⼦⼥共同⽣活对⼦⼥⾝⼼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周岁的⼦⼥,愿随另⼀⽅⽣活,该⽅⼜有抚养能⼒;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