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辩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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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2期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有其社会背景,并经过了长期的演进和试点实践。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巩固了婚姻家庭稳定性;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了离婚“后遗症”;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但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变相增加了婚姻中“弱者”的负担,且离婚冷静期容易成为阻碍婚姻的绊脚石,其“一刀切”式的规定过于单一化。针对离婚冷静期所产生的上述问题,为能够更好地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达致降低离婚率,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维稳社会家庭等立法目的,结合国内社会现实状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策是:(一)应坚持以保护“弱者”为原则;(二)应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谐婚姻;离婚率;诉讼离婚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2-0075-05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引起了社会公众热议。针对此条款规定,社会层面中形成了泾渭分明的支持与反对两个阵营,其分别饱有各自鲜明合理的观点。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静期有利于降低离婚率、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维稳社会家庭等;反对者则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婚姻自主自由原则,变相助长家暴、分家析
产偏倚,“一刀切”模式不利于保护个人权益等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的现象,降低连续多年增长的离婚率等问题。但一项新制度颁布后,势必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针对不同问题“对症下药”。本文将探讨离婚冷静期制度产生的背景、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详细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辩证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产生背景
        (一)冲动型“草率”离婚表现
        据民政部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离婚率从2002年开始连续数年持续增长,除了2018年离婚率与上年持平外,其余年份不断攀升。以宁波市为例,据宁波市民政局统计,2019年全市有17766对夫妻办理了离婚,其中80后90后离婚比率占到了53.5%[1]。其多数是因为鸡毛蒜皮小事互相不能容忍而引起的冲动型离婚,有的甚至是上午离婚,下午后悔。冲动型离婚大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拌嘴发生争吵,赌气离婚;二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的冲动离婚;三是教育观念不同导致的冲动离婚。我国自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审批期规定开始,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便捷、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之
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
        (二)法律规定历史演进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提出此条款规定的离婚审查期更像是“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启蒙开端。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鉴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障离婚质量,防止草率地离婚;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三是在一个月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期,争取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离婚审查期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本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立法指导思想,均起到约束草率离婚,降低离婚数量的效果。
        (三)国内部分地区制度试点
        早在2016年,就要求各地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此后,全国多地法院陆续开始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例如,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随后,2017年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具体规定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夫妻双方需保持冷静,原则上不准提出离婚,该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如双方和好,可到法院撤销起诉;三个月届满,双方离婚意向未改变,可通过判决离婚[3]。通过部分地区开展离婚冷静期试点环节,势必会对降低离婚率起到一定效果,在制度试点工作愈发成熟后,各方面的时机和条件完全具备时,设立离婚冷静期是题中应有之义。试点工作为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奠定了有力的实践基础。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意义
        (一)降低离婚率初见成效,巩固婚姻家庭稳定性
        离婚率上升,结婚率下降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普遍现象。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我国近年来结婚、离婚的具体状况,以数据统计形式作出分析。
        根据中国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服务数据统计显示[4](见表1),从2011年到2020年的10年期间,全国婚姻登记对数从2014年开始逐年递减,到2020年已经减少492.4万对,减少数量相当于超过2020年登记结婚对数的3/5。结婚率也下降了3.8个百分点,结婚数量十年持续减少。而离婚数量除了2020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和离婚冷静期出台等客观因素影响,较上年略有降低外,其余年份都是逐年增长。通过离结比率可以清晰看出,2020年离结比率已达到历史最高,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趋势。其中2010年至2019年,登记离婚数量保持稳定上升;诉讼离婚数量且始终保持变量,先是稳中略升,后是稳中有降,总体趋势保持稳定。由此可见,登记离婚仍是离婚的主要方式,也是离婚率增长的主导因素。
        据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婚姻登记数据显示,全年结婚总数763.6万对,登记离婚总数158.4万对,其余数据尚未公布。但依照以往婚姻登记变动趋势来看,诉讼离婚数不会低于60万对,离婚总对数则不会低于260万对。
        通过上述具体数据可以看出,2021年结婚数较去年略有下降,离婚数大幅减少。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元年”,达到了降低离婚率的预期效果。如果仅从降低离婚率,减少冲
动型离婚数量这单一角度来看,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5]。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质量逐步提高,80后90后的年轻人成为这个时代主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以自我为中心、个性自由解放、缺乏责任心和耐心,使任性冲动的离婚数量越来越多。夫妻之间若是因为生活琐事赌气吵架而导致想要离婚,利用30天的时间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给彼此双方再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但维系了婚姻,还挽救了一个家庭。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断裂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缺乏父母的共同陪伴,必然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抛开其他必然导致离婚的因素,就仅指保护孩子健康成长、身心发育等,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也是有利于家庭完整的,大大巩固了婚姻家庭稳定性。
        (二)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离婚“后遗症”
        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屡见不鲜。不少夫妻在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认为不公平,遂向法院起诉。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3)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案为例,原告房某(女),被告黄某(男),案由为婚后财产纠纷。案情是夫妻双方因赌气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载明:“
婚生女黄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楼房与院子归男方所有,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不久后,黄某与她人结婚,房某感到与黄某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院落及生活用品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一定金额和部分家电物品,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以此案例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离婚案件占多数,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后遗症”问题也不少。在实务中,夫妻离婚后争议最多的即为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前双方情绪存在消极紧张,即便是当时共同协定好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也难免出现遗漏或马虎大意之处。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恰恰有利于缓解双方情绪,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让双方冷静下来面对问题,从冷静心理去解决可能存在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英国作家安德烈·莫鲁瓦曾经说过:“没有冲突的婚姻,几乎同没有危机的国家一样难以想象。”的确,没有哪个婚姻是可以完美无瑕的。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能够上升到家族甚至到整个社会。婚姻家庭要想幸福稳定,是需要不断进行沟通经营,而不是说
结了婚就告终了,更不是说离了婚就无忧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设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此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每一个家庭都应去遵循此条款所表达的原则。离婚冷静期其立法目的并不是不让离婚,限制婚姻自主自由,反倒是体现了对这段婚姻的更多尊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教授所说:“在行政程序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一次善意的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6]家庭是文明社会的细胞,社会文明发展的快慢与家庭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通过离婚而使家庭瓦解便成为了一种社会事务。平等、忠实、和睦、尊重始终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立法者试图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规制手段,以期许让每个家庭都能树立“结婚非儿戏,离婚需谨慎”的正确婚姻价值观,通过制度体现尊重婚姻保护婚姻,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7]。“一日夫妻,百世姻缘”。除非有彻底过不下去的原因,否则不可轻易就“允许”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现存问题
        (一)冷静期变相增加了婚姻中“弱者”的负担
        离婚冷静期设立仅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中,登记离婚数量的减少势必会影响诉讼离婚数量的增多。对于双方感情虽已破裂,但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并利用离婚冷静期来拖延离婚的婚姻,这会对想离婚的一方产生不公平。面对这种情况,一方若想及时了断夫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7]。但诉讼离婚程序复杂、缺点明显,耗时耗钱耗感情不说,可能折腾一番后最终也没能离成婚,具體来说:
        第一,诉讼时间久。一般一审要达到六个月,法院也大多会驳回诉讼;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二审也需达到三个月。所以一般从诉讼离婚立案开始,直到拿到离婚判决书,期间可能持续一年左右的时间,并且这还是少数的情况下。2019年陕西省离婚判决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陕西省离婚判决书共417份,其中首次起诉离婚就判离的仅有50件,只占总数的12%,包括被告同意离婚和被告下落不明很多年的。在417起诉讼离婚案件中,判离率为28%,原告提起两次以上诉讼离婚占比为38%,通过数据可以得知,在28%的判离案件中当事人几乎都提起了多次诉讼。
        第二,过错认定较为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实际的法律适用和执行中有严格的标准。但比如“冷暴力”这种
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取证方式是非常困难的。所谓“家庭冷暴力”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一方漠不关心另一方,将语言沟通交流降至最低限度,对于一方的生活工作健康等视而不见、不予理睬,这种行为是一种非正式的暴力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该手段隐蔽且不易留下证据。笔者认为,起诉离婚程序相对于协议离婚程序更为复杂耗精力不方便,并且老百姓也不愿意因为离婚而打官司,感觉很丢人。从中国古代离婚就存在和离,也就是现在的协议离婚,讲求和平分手、好聚好散,没有迫不得已不至于闹上法庭不可开交。同时,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会增加诉讼离婚数量,也必然会使法院家事审判压力进一步扩大,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