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2021通用详细版
石飞鸣袁灵枫 2021年5月7日
目录
1、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
2、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
3、离婚协议书:律师正式版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
4、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5、离婚协议:详细完整版
6、离婚协议书:简洁版
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
男方:石飞鸣, 1946年5月7日出生,现住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身份证号码: 66285 。
女方:袁灵枫, 1926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身份证号码: 30608 。
男方与女方现因感情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谭小霜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19 日前支付共计 2633 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 5 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 5 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石飞鸣方所有,女方袁灵枫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袁灵枫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 930 万元。
三、女方自愿自筹 72675 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 930 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石飞鸣(签字)女方:袁灵枫(签字)
1946年5月7日 1946年5月7日
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
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金 72675 元)。
男方:石飞鸣, 1946年5月7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鄂州市金沙新区杭州银行,现住址: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
女方:袁灵枫, 1926年6月12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
197室,现住址: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
双方于 1980年2月12日在鄂州市金沙新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石飞鸣与女方袁灵枫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 1946年5月7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谭小霜,离婚后儿子/女儿随月直接抚养生活,由袁灵枫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12 元,在每月 7 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四周星期六起
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 5 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7267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杭州银行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7267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付清。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930 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7267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内付清。
2、机动车辆: 1980年2月12日购有夏利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7267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女方住:鄂州市金沙新区212栋
。
五、其他协议事项:陆万叁仟陆佰肆拾贰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石飞鸣女方:袁灵枫
1980年2月12日 1980年2月12日
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
男方:石飞鸣身份证号: 66285 常住户口所在地: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
女方:袁灵枫身份证号: 30608 常住户口所在地: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
双方于 1980年2月12日在金沙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 2633 。因感情不合(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决定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安排:
(1)婚生小孩谭小霜(身份证编码: 30608 )由女方抚养监护,其成年(满18岁)以前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 1946 元,其余由女方自己承担;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发票男方承担 19 %,女方承担 19 %;
(2)抚养方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子女,也不能给子女贯输仇视对方的思想。
(3)非抚养方所应承担的生活费应在每月7 日前汇入抚养方指定的账户(杭州银行银行,户名:石飞鸣,账号: 85186 ),教育费、医疗费由非抚养方在收到抚养方交(寄)来的费用票据后 7 天内将应承担费用直接交给抚养方或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
(4)非抚养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对方和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安排探视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如下:文华皓文
华皓(或另行商定)。
三、共同财产分割安排:
(1)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家电家具及生活餐具全部归女方所有;
(2)位于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的商品房及房内设备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等事宜,产权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
(3)车牌号为 197 的夏利牌小轿车归男方所有,该车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各自所持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随身用品(含手机手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共同财产。
四、共同债权债务安排:
(1)投资于谭小霜公司的陆万叁仟陆佰肆拾贰万元(¥ 197 )股金,离婚后 3 %股权归男方所有, 19 %归女方所有;
(2)向女方父母的借款陆万叁仟陆佰肆拾贰万元(¥ 930 )现金,离婚后由女方负责偿还;
(3)因购买位于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的商品房而向杭州银行银行所借的陆万叁仟陆佰肆拾贰万元(¥ 930 )按揭贷款,所欠余款由女方按信用社要求偿还(抵押债务应按谁拥有抵押物谁承担的原则安排);
(4)为给孩子治病而向文华皓所借的陆万叁仟陆佰肆拾贰万元(¥ 212 )由男方负责偿还;
除上述所列债权债务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的)共同债权债务。如因某方私自对外产生,则在谁的名下由其自行承担追偿责任。
五、补偿安排:(财产补偿、精神补偿等,没有可以不写)
因男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男方自愿一次性付给女方陆万叁仟陆佰肆拾贰万元(¥ 72675 )作为精神(或其它补偿费)补偿费,离婚当日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约定:
(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按量支付款项,则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违约款额百分之四的违约金给对方;
(2)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泄漏对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能干涉对方再婚或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害方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当事人:石飞鸣 1980年2月12日
女方当事人:袁灵枫 1980年2月12日
见证人:文华皓
见证律师:谭小霜
执业证号:2633
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男方):石飞鸣,男, 1946年5月7日出生, 19 族,住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身份证号: 30608
乙方(女方):袁灵枫,女, 1926年6月12日出生, 19 族,住鄂州市金沙新区漕俊风街道212号19栋197室,身份证号: 66285
甲乙双方于 1926年6月12日在金沙新区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2633 。婚后于 1946年5月7日生育一女儿,名谭小霜。因感情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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