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苏某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6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海仪 
【审理法官】陈海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1;苏某;李某2 
【当事人】李某1苏某李某2 
【当事人-个人】李某1苏某李某2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全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全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文全陈力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为抚养费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李某1是否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约定向李某2主张李某118岁后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且李某1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情况下,李某1要求出现疾病及新的未成年被抚养人的父亲继续资助抚养费的请求,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从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难以成立。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基本原则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李某1是否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约定向李某2主张李某118岁后的抚养费。首先,《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年满18岁后仍在校读书未有工作,双方各承担一半学习费、生活费”中“在校读书未有工作”的范围较为宽泛,可以涵盖高中、大学甚至今后的学习深造,而李某2与李某1、苏某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也未提出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法律不禁止父母自愿给予成年子女抚养费,父母可约定抚养费数额和期限长短,李某2也在李某1成年后至2017年7月前平均每月支付1759元生活费给李某1,这是父亲出于情感、道德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定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约定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李某2在得知身患严重疾病后基于疾病及还有一年幼女儿而停止支付成年女儿抚养费用情有可原。李某1、苏某提交的证据1涉及房产纠纷,已另案诉讼,证据2仅凭一张名片难以认定李某2有稳定收入,两项证据均
不能证明李某2目前有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能力,证据3不足以证明李某2未患鼻咽癌或已经康复。本院对上述3组证据不予采纳。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抚养费请求主体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立法目的和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子女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给付不再具有法律强制力。李某1现已就读研究生,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综上,本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且李某1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情况下,李某1要求出现疾病及新的未成年被抚养人的父亲继续资助抚养费的请求,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从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难以成立。当然,今后若李某2情况好转或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就是否继续资助李某1完成学业另行协商。一审法院不支持李某1的抚养费诉请,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苏某的抚养费追索权,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方或女儿均有追索权”,基于该离婚约定没有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苏某可以作为追索的独立主体,一审法院认定苏某无权提起本案有误,应予纠正。但对苏某的请求是否支持,仍应以李某1的抚养费诉请是否成立为前提,基于本院对李某1成年抚养费的相关认定不予支持,本院对苏某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唯对苏某的诉权认定有误,但不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应予维持。本院看到,父母离异、父亲重组家庭给李某1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冲击,李某2显然对此认知不足,父女在情感上的沟通和关爱并没有让女儿李某1感受到、体会出来。本院希望李某2通过本案可以了解并检视自己作为父亲的角,思考为什么女儿李某1未能与自己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并努力尝试与女儿达成和解;本院更希望女儿李某1作为知识青年,能够多换位思考,理解父亲当下的处境,勇敢走进父亲的世界。人生路漫漫,如果只是陷于原生家庭的不美满或执着于金钱而忽略情感,就会失去父母子女共同成长的机会以及一段本该美好的亲情,希望李某1、李某2能珍惜父女情谊,创造出更多互相理解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1、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38:55 
【一审法院查明】关于苏某的抚养费追索权,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方或女儿均有追索权”,基于该离婚约定没有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苏某可以作为追索的独立主
体,一审法院认定苏某无权提起本案有误,应予纠正。但对苏某的请求是否支持,仍应以李某1的抚养费诉请是否成立为前提,基于本院对李某1成年抚养费的相关认定不予支持,本院对苏某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李某1、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李某2向李某1、苏某支付从2017年7月起至2021年4月共46个月拖欠的生活费92000元(按每月2000元)标准计算。3.改判李某2向李某1、苏某支付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学习费37020元。4.改判李某2支付从2017年7月起至拖欠抚养费92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的6%计算)5.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2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苏某是适格的主体。《离婚协议书》约定苏某有权追索学习费和生活费,约定优于法定。在民法范畴内,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律规定,法不禁止即可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如男方未按约定支付,女方或女儿均有权追索”。在本案中,苏某不是作为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而是依约定行使追索权作为独立原告提起诉讼。二、李某2有租金、拆迁补偿等各项收入,有能力支付基本的抚养费,上诉人已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年满18岁后仍在校读书未有工作,双方各承担一半学习费、生活费。抚养期间女儿因病、因学或者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学
校需要增加抚养费支出的,双方仍需各承担一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苏某与李某2可以约定其女儿18岁后学费、生活费各承担一半,该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双方亦按照约定履行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于李某2不履行义务,无端加重了苏某的抚养责任。李某2有租金收入,根据证据《广州市黄埔区xx社区xx村旧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李某2有巨额拆迁补偿现金收入,有充裕的经济实力,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李某2经济收入情况,错误认定李某2没有经济实力。同时,从李某2提交的证据来看,李某2病情稳定,不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更不能以李某2需要抚养9岁女儿而否定李某2应履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三、苏某离婚后至今未婚,单靠在饭店做服务员难以独立支撑李某1的学费、生活费,苏某所在的饭店在荔湾区,受到疫情的巨大影响,仅能发最低的基本工资。李某1在校已是非常节衣缩食,而李某2作为父亲在这么多年的时间,没有履行一个父亲应负的基本义务,甚至隐瞒各项收入,严重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毫无基本诚信和父女之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请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某1、苏某提交如下证据:1.宅基地房屋合资建房协议;证明李某2有195万元的收入,有能力可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且根据《离婚协议书》,李某2应告知李某1买房及拆迁事宜,但其故意隐瞒事实占有所有收益。2.李某2名片;证明李某2在xx建筑设计顾问公司担任工程经理,有工资收入。3.文章《早起治愈率高达90%,关于鼻咽癌,你需要了解的5个事实》;作为本案参考资料,证明李某2已经康复,不存在大额医疗费,至今没有产生新的医疗费。李某2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三性不确认,李某1、苏某没有提供原件,且该财产权益混同,构成复杂,已经由法院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2.证据2是李某1、苏某伪造的,请求法院查清楚该名片的来源,李某2一审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是看门,因为病情恶化,没有工作,仅靠其妻一人打三份钟点工维持生活,还有一个9岁的女儿要抚养,李某2自身罹患癌症,要持续,随时可能恶化,现在耳朵已流脓,已经无法到庭。3.证据3没有法律效力,是李某1、苏某编造的文章。李某2在庭前提交如下证据: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门诊收费清单、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证明李某2罹患鼻咽癌后需要持续,经常性诊疗费用支出巨大,经济负担承重,没有能力再负担李某1的抚养费。李某1、苏某发表
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2.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李某2在本案诉讼发生后,为了证明其有医疗费的事实而开的单据,单据费用频繁,不符生活情理,李某2未能提供2017年至上诉人起诉之前的医疗单据,说明之前不存在医疗费;3.从单据来看,费用不多,有社保报销,以中医为主,无法说明何种疾病;4.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门诊收费清单显示其是做身体检查的,但未提供检查报告,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李某2经济负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