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保缴费基数的规定是:社保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60%;最⾼不能⾼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300%。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在同⼀缴费年度内⼀年⼀定,中途不作变更。
⼀、国家缴费基数的规定是什么?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60%-300%。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的60%(私营企业职⼯、个体⼯商户雇⼯和⾮本市城镇户⼝职⼯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股东、个体⼯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不能⾼于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300%。本市职⼯平均⼯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缴费年度内⼀年⼀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新⼀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社保,如下: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是指职⼯在⼀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上⼀年度1⽉⾄12⽉的所有⼯资性收⼊所得的⽉平均额来进⾏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单位及其职⼯缴纳社保费和职⼯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定。
社保规定(1)职⼯⼯资收⼊⾼于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资收⼊低于当地上⼀年职⼯平均⼯资60%的,以当地上⼀年职⼯平均⼯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资收⼊⽆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职⼯平均⼯资为缴费⼯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或者7⽉,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上年度的⽉平均⼯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资表这些证明。
⼆、国家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
每年1⽉开始,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本⼈签名或采⽤公⽰的⽅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年⽉缴费基数的百分之⼀百⼀⼗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个终⾝不变的基本个⼈帐户和个⼈帐户。职⼯缴费基数越⾼,其个⼈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
配使⽤的就越多,时领取的就越⾼。⽽参保单位和参保⼈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平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般是按照职⼯上年度全年⼯资的⽉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次,且⼀旦确定以后,⼀年内不再变动。
三、国家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个⼈以本⼈上年度⼯资收⼊总额的⽉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员以职⼯本⼈起薪当⽉的⾜⽉⼯资收⼊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职⼯的上年度⼯资收⼊总额是指,职⼯在上⼀年的1⽉1⽇⾄12⽉31⽇整个⽇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加点⼯资、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针对⽤⼈单位⼯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个⽅⾯:
(1)单位从职⼯⼯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个调税等,应纳⼊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或银⾏存款形式⽀付给职⼯个⼈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付⾼温、⾼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付给职⼯个⼈的⼯资,应纳⼊缴费基数。
(4)实⾏底薪制的职⼯,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应纳⼊缴费基数。
(5)实⾏业务承包或费⽤包⼲,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的职⼯,其承包收⼊中的60%应纳⼊缴费基数。
我们在⽇常⽣活中,应当积极配合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政府机关参保,以维护⾃⾝的合法权益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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