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保规定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子公司、项目部所有员工。
三、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四、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1.与兰州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公司批准。
2.办理公司、子公司、各项目部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
审批事项。
4.办理公司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五、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在本单位不参加社保,但必须提供参保证明。
六、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月(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在当月10以前的当月开始享受社保,当月10日以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社保),续保人员的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社保费用由本人承担(含滞纳金);特殊岗位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保费。
七、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交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
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八、参保项目与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基数:按照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基数比例缴纳。
2.购买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
3.凡在公司参加社保人员必须按社保相关要求执行“五险合一”规定,在本单位未参加“五险合一”员工要提供本人在本单位以外参加社保的相关证明;对在本单位只参加了
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要提供本人在社区参加社区居民医疗保险的证明,个人要写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的申请。
4.凡因各种原因离职后继续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实行先交费后代买的原则,否则一律停保。不按规定办理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公司社保管理员承担。
九、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
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十、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缴付给城关区社保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缴。员工社会保险费自负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并按月从员工
工资中扣除。
十一、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
1、公司社会保险独立开户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
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
2、员工新增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3、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离职,其公司自职工离职的次月起不再为其缴纳各种保险费。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在每月8日前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停缴转移手续。
4、员工社保缴纳按考勤天数核算,属全勤的,公司应承担公司缴纳部分;考勤天数为15天(含15天)公司按应缴部分的50%缴纳;考勤天数不足15天的,由员工个人承担当月所有金额。
十二、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各项保险具体原则按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统一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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