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每年4至6月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10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1085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 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
徐政办发2010252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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