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
(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
(5)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社保规定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业务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丧葬抚恤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支付审核表》作为原始凭证;对跨统筹地县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业务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年度稽核计划,采取随机抽取、征缴数据信息库异常、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方式确定稽核对象,特别是对欠费超过三月以上或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对年初缴费单位申报当年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情况,依据上年末缴费单位应参保职工人数、实发工资总额,实施事前稽核;
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1)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分别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每月及时将收入户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年末无余额;每月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情况从财政专户中将资金划拨到支出户。社会保险管理业务系统收入、支出金额与会计核算收入、支出明细项目、金额一致。
(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严格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执行,基金的各项收支按险种分别
建账,分账核算。出纳人员每月根据原始单据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月逐笔核对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每月与会计账簿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与财政专户余额进行核对,每季度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出纳现金盘点检查,做到现金及时存行;会计人员每月根据出纳人员传递的原始单据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编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账簿登记,每月与出纳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进行核对;债券和定期存单由财政部门保管,社会保险部门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了解债券和定期存单到期情况,及时转存,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购买银行票据时,需登记购买银行票据手册,以便备查,购入的空白银行票据及预留印鉴,应存于保险柜中.银行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采取分别管理或双印鉴分别管理的办法,银行票据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银行票据上盖章.对作废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与存根一起保存,并与下一联正确的支票存根一起装订会计档案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银行票据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密码及付款金额。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各项费用支出使用支票时,出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支出的合法性、用途、金额后才能签发支票.
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挤占、挪用。
(2)社保经办机构落实专人对参保申报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参保缴费基数的准确性。
(3)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检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防止骗取、冒领行为.
(4)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责令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5)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账户之间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收支户基金不得转存定期,财政专户结余基金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计划,经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同时确认后实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核算。
(6)人社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经常性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综合分析,查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措施.
(7)县人社行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人员,同时邀请县纪委、县审计局参加,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如有必要也可外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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