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 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 内容:
A、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
B、养老保险管理
全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各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市(或省)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为企业缴费,个人账户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组成。
企业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若地方政府确因退休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需超过20%,应报中央政府批准。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用于社会统筹,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当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各级政府财政将予以支持。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的,低于当地职工工资60%的,按60%记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由本人按规定的费率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一律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时本人工资基数的8%,其余部分(3%)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1%记入。个人账户储蓄额按年记息,并按照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并参考工资增长率确定。个人账户储蓄额,只能在职工本人离退休后用于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但退休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对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1997年公务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作出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E、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 60岁 ;从事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女性 55岁;从事生
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性 55岁;从事特殊重体力劳动行业或其他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性55周岁 女性45周岁
(B)缴费累计满15年;
F、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凡按规定缴费且满15年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一定比例,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是按账户积累的1/120计算,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放进程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G、基金运营
2001年12月3日国家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四个方面:银行存款、国债买卖、企业债劵、金融债劵、证劵市场等。其中投资比例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而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劵、金融债劵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劵市场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H、管理与监督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在各地,建立社会保险局(中心)或社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管理和运营工作;社会化发放工作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从自己的工作职责出发,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略)
(4)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问题:A、个人账户的“空帐”运作问题;
B、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狭窄问题;
C、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问题;
D、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问题;
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完善:A、加强法制规范,增加政府的调控力度;
B、健全法制,增加养老保险金管理的透明度;
C、适当进行资本市场的长线投资,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
D、继续推进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5)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A、主要内容:
(A)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包括:务农人员、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职工、个体户和外出人员等。参加保险不分性别、职业,一般为20周岁至59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满60岁;
(B)资金筹集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
(C)交费标准多档次,月交费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方法灵活;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确保交费标准,遇到天灾人祸可以停交,恢复后可以继续缴费。
(D)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最后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
(E)在制度管理上,建立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实行统一的保险编号,统一的个人账户管理,以适应农村各类人员流动性大的从业特点.
B、存在问题:
(A)覆盖面窄;
(B)保障水平低;
(C)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
(D)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
(E)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不足,心存疑虑;
(F)政府支持的力度不够;
(G)集体对农民投保的支持乏力;
C、完善
(A)统一各部门的认识,把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B)加强基层管理工作;
(C)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
二、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依据: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A)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B)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C)建立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区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D)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加强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为地市级,确有困难可以以县为统筹单位(北京、上海、天津等实行全市统筹)
为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规定
(E)加强对医疗单位的有效制约,改善医疗服务;
(a)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b)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
(c)对医疗机构进行调整、改革;
(d)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e)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F)特殊政策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退休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其账户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划入比例或资金总额要高于在职职工.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G)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A、公共卫生;
B、补充医疗保险
C、社会救助
D、商业医疗保险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
1、政府支持与倡导,自愿互利;
2、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3、“补大”为主与“补小”结合;
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A)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B)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C)省、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5、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三、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政策依据: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政策内容:
1、失业保险范围: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2、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中:城镇企
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金的其他基金。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者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
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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