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
-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
- 第五章 失业保险
- 第六章 工伤保险
- 第七章 生育保险
- 第八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第九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第十章 社会保险待遇
- 第十一章 社会统筹与服务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 建立和使用
第一条
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 社保费的缴纳
- 国家财政补助
-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
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
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 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社保规定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
第二节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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