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1、管理条例内容是第1章主要是规定县级以上的劳动⾏政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第2章规定的是登记⽅⾯的内容,⼀般情况下缴费单位应当⾃领取之⽇起的,30天之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2、相关法律: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依据条例第⼆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产经营的缴费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起30⽇内、⾮⽣产经营性单位⾃成⽴之⽇起30⽇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机构的,分⽀机构⼀般应当作为独⽴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致时,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社保规定
(3)省、⾃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受理之⽇起10个⼯作⽇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发⽣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或负责⼈;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代码;
(6)主管部门;
(7)⾪属关系;
(8)开户银⾏帐号;
(9)省、⾃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缴费单位应当⾃⼯商⾏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起30⽇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商变更登记表和⼯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省、⾃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条缴费单位发⽣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商⾏政管理机关办理之⽇起30⽇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商⾏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之⽇起30⽇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营业执照被吊销之⽇起30⽇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产、经营地址变动⽽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上述变动发⽣之⽇起30⽇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书或其他有关注销⽂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政部门统⼀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编码。省、⾃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续时应当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致。
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续。
第⼆⼗⼀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向税务机关提供当⽉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条省、⾃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综上所述,根据《》的相关条例上述就是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的内容,⼤致就是⼀些劳动⾏政管理部门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当然还有包括⼀些注销和变更登记等,⼤家在办理社会保险相关资料时可以仔细看清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