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年最新社保缴费标准
最近,四川省《关于xx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关于xx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xx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5781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61330元。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xx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缴费工资与上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xx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本人可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已缴费标准差额。
符合xx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xx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计发xx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根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xx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xx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x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成人社办发〔xx〕239号)规定执行。xx年度符
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xx 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照省社保局统一规定执行。
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xx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xx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xx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符合xx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xx年1月起按xx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社保规定全市社保经办业务启用xx年度省平工资、市平工资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众在社保费缴纳和待遇计算上将发生变化,多项待遇水平将随之提高,所有涉及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都将受益。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计发xx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根本养老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xx年度的省平工资执行,人均根本养老金将增长141元,人均增幅7.39%。具体到个人增长的根本养老金,根据每个人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的上下会有所不同,但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最后提高的金额将会越大。xx年1月1日至xx年6月6日期间办理根本养老金预算预发业务的人员,将使用xx年度省平工资重新核定根本养老金。补发金额将在xx年6月下旬发
放到预算预发人员银行账户中。已办理预算预发的人员不需要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xx年度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xx年度省平工资执行。xx年1月1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将调整为21927元,较上年增长1753.68元,增幅8.69%。
xx年度因疾病住院,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调整为367980元,较上年增长23100元,增幅6.70%。
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调整为215412元,较上年增长14556元,增幅7.25%。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xx年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的根本医疗费,调整为每月388.46元,较上年增长24.42元,增幅6.71%。
xx年度,核发工伤工亡人员待遇时,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相比去年每人增长1924.98元;核发经鉴定到达护理依赖等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增长160.42元、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长128.33元、生活局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长96.25元;5―10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放),5级工伤人员增长4491.62元、6级工伤人员增长3849.96元、7级工伤人员增长3208.3元、8级工伤人员增长2566.64元、9级工伤人员增长1924.98元、10级工伤人员增长1283.32元。
单位职工涉及缴费金额增长的,一旦发生工伤,1―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均会有所增加。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缴费金额的增长,均会提高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
xx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人员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时涉及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xx年度省平工资;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时涉及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xx年度市平工资。随着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局部缴费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单位参保人员社保费缴纳标准适当调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xx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执行。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拨打12333、关注“成都社保”微博或到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进一步了解我市社保经办业务启用新的省平、市平工资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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