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6.20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应在申报缴费月的18日前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次月1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保规定
五、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
追缴。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22年8月31日废止,其中规范城乡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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