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 号】京社保发[2013]45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3〕4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
(一)查询的渠道
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v/csibiz/)进行查询。
4.拨打“12333”热线进行查询(预计2014年1月正式启用)。
(二)查询的内容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提供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的登记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有关参保的个人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将陆续提供。
(三)查询的表格(含语音)
查询的内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体现,其中分为电子制式表格与纸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语音三种形式。
1.电子制式表格暂定四种:
(1)《单位登记信息》(见附件1)
(2)《职工登记信息》(见附件2)
(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见附件3)
(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见附件4)
2.纸介制式表格暂定三种:
(1)《单位缴费信息》(见附件5)
(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见附件6)
(3)《参保人员补缴信息》(见附件7)
3.制式语音
鉴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繁杂,加之电信资源有限,为此,特将参保的个人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了集合,制式语音查询内容暂定6种(见附件8)。
4.本通知实施后再新制定的其他制式表格将另行发文公布。
(四)查询的方法与步骤
1.到社保经(代)办机构
(1)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见附件9);
[4]其他相关材料。
(2)参保的个人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社保规定 [3]参保的个人如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时,被委托人还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含被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核验后,按规定的操作步骤导出或打印相关制式表格。
2.操作使用社会保险自助终端
(1)参保的用人单位首次查询时,经办人需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并设置查询密码。再次查询时,只需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查询密码即可。
如查询密码遗忘,经办人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业务前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之后,按首次查询的方法操作。
(2)参保的个人首次查询时,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12位)或电脑序号(10位)并设置查询密码。再次查询时,只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和查询密码即可。
如查询密码遗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业务前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之后,按首次查询的方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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