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广州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朋友,但是还没有交够的朋友就很关心养老金待遇是否可以享受的问题。社保规定
  对于很多养老保险社保不够的朋友,就会更多关注如何快点退休,社保如何买满15年,延迟退休方面政策和动向如何,社保补缴方面的新闻就会更留意查看。
  虽然早期人们都不太注重社保,但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往往就会想尽一切申请退休。如果社保还差几年,那唯一较快的方法就是补交社保。因为通过补缴你所欠的社保年限,就可以马上申请退休。那怎样补缴养老保险费呢?退休后怎样补缴社保,外地人在广州补缴社保可以吗?
  其实社保是可以补缴回几年前的,甚至可以补回十几年前的社保,申请通过后你马上拿到退休金。
  现行社保基本政策知识:
  社保在我国的发展过程简单来说,1986年以前是没有社保,1986年开始国营企业有社保(早期国有职工或早期合同工社保),1992年推广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998年推广到全国各个行业。20XX年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在2020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战略体系”的宏伟战略目标。20XX年以来,国家实行“全民社保”战略,影响全民社保推行的“转移接续”问题慢慢得到解决,人人可以参加社保享受医疗已经成为现实。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同时社保参保年限达15年。
  所以社保政策是一步步完善并逐发展起来。国家为了解早期的问题,在养老保险补缴规定中建立起一整套补缴的程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广州社保补缴流程
  申请条件
  1、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与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导至社保欠缴的,可申请社保补缴。
  社保补缴说明
  一、如果在补缴期间有任职单位,您可通过单位进行补缴。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广州社保补缴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4、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建议缴费单位经办人可联系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具体补缴手续。
  二、以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如已经参保但欠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但是对于未在企业任职且未按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的补缴。
  【案例】
  问:达到了退休年限但社保还没缴够年限怎么办?什么情况才可办理一次性补缴?
  答:达到了退休年限,但社保还没缴够年限可选择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但省内异地户籍和省外异地户籍参保人所需符合的条件有所不相同。本省非广州户籍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且在广州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在广州继续缴费。
  而省外异地户籍的超龄继续缴费条件,则首先得确定待遇领取地是否在广州。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州的,可在广州继续缴费。其中,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XX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广州社保一次性买断政策
  问:我妈妈明年就够55岁了,在广州工作五年了,但是因为单位都没帮买社保,所以她一年都没买过,现在广州这边可不可以一次买断??买断的话需要多少钱??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
  2、20XX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
  根据穗府[20XX]15号第三条、穗劳社会纪[20XX]8号第三条,20XX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需符合两种前提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并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2)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参保补缴的。(不含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人员缴费的情况)
  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带备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4、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5、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二)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37号)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XX〕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