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民主与专制的六个基本标准
区别民主与专制的六个基本标准
关于如何区别民主和专制,也就是民主和专制的区别标准何在?前人以及当代政治学者有过很多讨论。根据他们的看法,可以将这类区分标准概括总结为六个参数,这六个参数涉及的是政治制度中统治问题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1政权的合法性;(2政治权利是什么)获得政权的途径;(3)、政权的垄断性程度;(4)政权结构;(5)权利要求范围程度;(6)统治方式。分述如下:
1)政权合法性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掌握权力的人是如何以及在什么意义上中是合法的?在一切民主制度中,这种合法性建立在多数人在平等原则下选择和选举执政者的原则上,这就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而参与选择的人又是基于在法律前的人人平等。
而在非民主制亦即专制制度中,合法性依据可能是意识形态、种族等,也就是说掌握政权的人用来为自己辩护的合法性可能是基于某种意识形态,比如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所谓“安全
”“秩序”的需要,或者封闭的、认为自己占有“绝对真理”的世界观。在第三世界中,甚至以“温饱”“实现现代化”作为剥夺民众选择执政者的权利。
2)获得政权的途径
这个参数涉及的是一个制度是如何规定取得政权的途径,换言之,政府和领导人是如何选择出来的。它是根据对于一切成人都具有平等、自由的普选权的原则,还是把选举权置于其它因素(比如阶级身份、集团归属、政治信念、世界观、种族、血统、性别,乃至权力政治的派别、阶级、族等)等)的限制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限制排斥持不同政见的民众参与选举。在当代,最为极端的情况是掌权者根本就不是通过政治制度中的选举来确定掌权者,而是通过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内部秘密决定,例如所谓“委员会”“军事小组”等。
3)政权的垄断性
它涉及的是得到了权力的人或政府、政权,是否会受到根本的政治约束和限制,他们的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和如何受到限制。这种权力是受到宪法、法律、议会限制的,还是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在政治领域之外,例如经济、文化等领域,人们是否有参与的权利,而一旦涉及到政治又是否只有遵命的权力。
4)政权结构:
政权结构问题涉及的不是政府形式问题,而是更为根本的国家权力的构成问题,它是由单独的掌权者掌握,还是分配给更多的人和派别掌握?这里所说的“单独的掌权者”所指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党派团体或委员会(如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等国曾经有过的军人组成的政府机构)。与政权结构问题休戚相关的就是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政权的结构形式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
5)政治权力所要达到的范围、程度:
它涉及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对于民众和社会的规范和干涉程度问题,这种干涉究竟要到达什么范围和程度?这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否是无限的,它是否甚至涉及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思想?有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私人领域是否拥有免于公共权力干预的独立性?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公民是否能够明确清楚地限制国家机构的权力要求?
6)统治方式:
它是根据法律来行事,还是法律只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形式,它随时可以罔顾法律,采取镇压、独裁乃至使用恐怖手段来实行统治。
关于统治方式问题也涉及到在这样的国家制度中,对于军队等暴力机构是如何规定、规范的。它与个别的统治者,党派团体的关系是什么。
上述六个判断标准,尽管可能还不充分,甚至有争议,有些标准也有交叉重复,但它们还是可以帮助我们简明扼要地掌握民主和专制的基本区别。根据以上特征,人们基本能够迅速有效地判定到底这个政治制度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
由上述六个判断标准,对于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可以概述如下:
民主制建立在民众平等参与的多数选择的基础上,通向权力道路是开放的,权力结构是多元的,对权力的范围和程度是被限制、有限度的,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遵守国家法律而不能肆意妄为。
专制制度权力的合法性是利用某种意识形态、世界观、信仰乃至某种特殊的价值确立的;通向权力的道路不仅明显地遭受到限制,很多时候甚至是封闭的、暗箱式的;政权结构的
多元性受到明确限制;政治权力向社会各方面扩张,甚至控制、干涉家庭和私人的生活;它的统治方式不是法律国家式的而是肆意妄为的。
(依据仲维光著《极权与当代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