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我们怎么看待西方的政治文化
当今我们怎么看待西方的政治文化
——从西方的人权和分权理论的发展说起随着今天文化的发展,民主政治逐渐成为了社会的主流,可是事情总是会遇到发展的瓶颈,那么需要我们解决的方法和道路在何方?
一、西方的人权理论的发展及意义
西方的人权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它萌芽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一直发展到文艺复兴和欧洲的启蒙运动使西方第一次形成了系统的人权理论,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
(一)、西方人权思想的萌芽
人权概念及其学说虽说产生于近代欧洲,但人权思想的萌芽却是非常古老的,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不仅如此,人权还是人类对自身权利不断追求和权利现象不断进化和积累的结果。西方人权思想在古代哲学中已经萌发,首先可以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中
到。在古希腊早期哲学中,盛行着生而不平等的“天赋特权”观念,根据“万物皆有定份”的自然秩序论,社会成员的不平等被赋予了自然的彩。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是要创立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斯多葛学派的主张已大体上具备了人权思想的一些重要因素,那就是人类不分种族、身份、国籍、财产等应一律平等。也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可以看作是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
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对人权理论的重要影响,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后期,由于罗马统治者的残酷统治,使民众处于极度痛苦和绝望之中,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只能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并以此来消极地对抗罗马的统治。基督教的平等观比斯多葛学派更加深刻,基督教所主张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成了西方民众的普遍信念,并为近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奠定了精神基础。
(二)、西方人权学说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起源于14 到16 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思想家们用人性的思想和目光把神化的人从“天堂”拉回了世间。在他们眼中,人的自然本性和人的尊严和价值应该被重视。意大利文艺复兴先驱但丁说,帝国的基石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作家
薄伽丘、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布丹等都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由意志、人的世俗生活和世俗教育,提倡个性解放和个性发展,以人权代替神权。这些人权主义者用“人文主义”的主张为西方人权理论的形成打下的坚实的思想基石。与此同时,德国和法国的宗教改革运动也从另一方面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虽然宗教改革运动不彻底,仍继续坚持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学平等观,但却已经肯定了人的自然感性和理性权利,并且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
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西方人权理论已初见端倪,而后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人权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合乎人的本性,是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本性所赋予人的权利。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的问题,并指出了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这些都是天生的和不可侵犯的。随后,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人都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对天赋人权思想作了进
一步的阐述。洛克就把自然状态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联系起来并加以系统的论述,进入18 世
纪,天赋人权思想在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那里得到了进一步阐述,他们继承了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而且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卢梭的人权理论对西方后来的人权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可以看出,启蒙运动时期的人权思想远远超过了文艺复兴时期朴素的人权思想,形成了一种自觉系统的理论即天赋人权理论。它的基本特征是把人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认为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的本源和基础,人权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人是带着自然权利加入社会和国家的,在他们加入社会和国家的时候,他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之权利的权利。到了18 世纪末19 世纪初,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业已完成,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已不具有现实意义,资产阶级需要获得更多的权利,巩固资本主义制度。这时以英国的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便适应了资产阶级对人权理论的新需要。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它支配了人的一切行为,这一本性表现在道德上是良善,在政治上是优越,在法律上是权利。立法的目的就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天赋权利并不存在,而只有法律所允诺的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产物,不存在与法律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在后来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人的权利被笼罩在了主权者的命令之下,从而使经历了漫长而感人的历史的自然权利学说走向了衰落。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忿恨以及对民主与和平的向往,推动了人权理论的又一次繁荣。首先,新自然法学派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法国的马里旦,就是二战后西方人权思想的倡导者之一,他指出,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如果不是根植于自然法,就不会有生命力。他还把人权划分为“自然法人权”和“实在法人权。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则从抽象的正义论出发,对人权作出了一种新自由主义范式的阐释。他认为,功利主义把功利观念作为标准,要求一部分人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平均利益牺牲自己的自然权利,这是非正义的。而后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与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当代西方人权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另外,德沃金批判了法律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权利是法律之子”的错误观点,认为权利并非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权利也存在于历史传统之中,它们是个人对抗某种集体目标或政府的理由和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护身符,是每个人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西方人权思想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最主要的表现是人权理论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态。
总之,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萌芽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的鼎盛,从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的低落到二战后的再次繁荣。在此过程,西方人权思想也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从道德权利到人权多样化、国际化的进程。
(三)、西方人权理论的意义
西方人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意义也是非比寻常。首先,对历史的意义在于,人权理论促进了把人从“神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追求,推动了社会由封建禁锢向思想的自由发展,也促进了自然法的发展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其次,对现实的意义也不可忽视,对西方的人权的理论的探究也对当今的政治发展提出更加符合时代背景的理论要求,促进了政府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也对人民权利的探究提供了历史的依据,对比西方和中国的人权的发展可看到,我们自身在人权方面的不足,并进行改善和提高。
二、西方分权理论的发展和意义
探究西方分权的发展历史悠久,在西方各国, 政权组织的原则一般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 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由三部分人分别组成, 不能互兼。相互制衡和相互牵制成为了当时的主流。
(一)、古希腊早期的民主政体设计中体现的分权和制衡思想
早在公元前六世纪的雅典社会,已有相当规模的阶级冲突和党派冲突存在。各个阶级和政党对政治权力的争夺使得他们对政治体制的设计各有不同的想法:贵族掌握并极力维护着寡头政体的政治权力,平民则试图以利益共享的民主政体取而代之,工商业者则认为前两种政体形式都过于偏颇而主张建立中庸的有限民主制。当时的民主权利和义务只是贵族和富有的平民享有,而奴隶和外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而且这种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会很快被新的政治冲突所打破。因而这种民主制度是有局限性的。公民大会此时是最高权力机关,任何满18 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参与、商讨和解决雅典的一切要事,并有权在会上提出建议或批评公职人员,任何公民都可提出议案,公民大会通过的议案还得送交陪审法院进行审查,陪审法院中设有特别委员会专门进行这一工作,经陪审法院认可的议案,才能正式成为法律,三者相互制约。这种设计已经有了“三权分立”的雏形。这也是后来欧洲历史上各政治主体进行政体设计的第一选择。
(二)、柏拉图等人对分权和制衡思想的进一步阐述
柏拉图认为梭伦等人的贤人政治是理想设计,难以解决根本问题,而解决城邦政治利益冲突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和知识。为此柏拉图依据有限的民主原则设计了一种冲
政治权利是什么突制衡的混合政体。这种混合政体类似于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混合。波利比阿则认为政治权力的冲突是政治体系活力的体现和政治结构分化、政治发展的基本事实。在这种政治体制中,任何政治势力都不能完全操控政治权力,立法、司法、行政各要素,都平等地具有各自的最高权力,权力有了合理的分配。三种权力在职能上相互冲突和制衡,又相互支持与合作,形成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格局,从而有效防止了各方权力的无限扩张或过于强大。按照柏拉图和波利比阿等人的制度设计,执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实现了相互制约与平衡,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中任一权力无限扩张或过于强大。这样就能使执政官不因专横而引起,使元老院不会强大到引起公众的不满,使平民会议不会无所控制到无视政府。每个部分之间既冲突又合作,它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任何一个原则过分地膨胀,从而蜕变为自己的对立面。每一种力量都被其它两个所抵消,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因此,这个政体能够保持长时间的均衡状态。因而,柏拉图等人的分权与制衡学说对后来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们影响很大。
(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完善及其实践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的政治思想家们认为,在未来的开放性、市场化的社会里,应当建立
一个松散结构的民主政体。这种政体要具有稳定和整合的功能,要允许权力、利益对抗的各方能直接、立刻地表达出他们的要求,并能够通过消除对抗的原因重新调整它们的利益。前者是对权力、利益冲突的宽容,后者是解决权力、利益对抗的制度化,分权政体的设计就体现了这种冲突制衡机制。对政治权力必须进行分权设计,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分立,并由不同的人掌握不同权力。英国的政体设计就是遵循了分权和相互制衡这一精神。国会拥有立法权,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行政权由内阁掌握,但需向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