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25
【字 号】万府办〔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监管力度,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不到位、非法运输、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问题,结合“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违法倾倒等问题,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以法律为依据,细化管控措施,完善管理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整体效能。
  坚持全程管控、闭环管理。注重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提升末端处置消纳能力,压实属地政府及各环节主管部门责任,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
  坚持堵疏结合、联动执法。加强部门联系协调,加快消纳处置场所建设,既加强教育引导,也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现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清理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等生态修复,全面完成现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整改;落实联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污染环境问题,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中端监管、末端处置的闭环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限期清理,加快完成现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的整改。(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清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1.各镇(区)要压实村(居)委会、连队等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倾倒、积存建筑垃圾的点位,特别是农田、林地、河塘、拆迁区域和空闲地块等有可能乱倒建筑垃圾、积存建筑垃圾的区域,要查清具体位置、建筑垃圾类型、存量及造成的安全、环境影响。
  2.各镇(区)对摸排出的建筑垃圾点位建立整改台账,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清理。
怎样举报垃圾短信
  3.对一时难以确定权属和责任关系的建筑垃圾点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筑垃圾数量100吨以下的点位督促村(居)委会、连队及时自行分类清理;建筑垃圾数量100吨以上的点位报市环卫园林局统筹上报市政府拨款清理。
  4.摸排出完成整改的非法倾倒点位,各镇(区)要督促指导责任单位或个人,设置围挡或
警示牌,强化宣传和引导,开展生态修复,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二)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为切实做好万宁市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园林局、市科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旅文局、市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兴隆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2次联席会议,加强形势研判和分析总结,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督查督办等。同时从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环卫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每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召开例会,通报日常管理问题、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研究具体措施等,常态化落实全过程、闭环式管理。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每周五向专班办公室报送本周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4),各成员单位于11月29日前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络
员名单,并扫附件二维码加入(附件1)。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管控。
  1.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由市环卫部门牵头,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和住建部门配合,加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宣传告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是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备齐申请书、承诺书(包括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等)、交警部门的意见(包括允许行驶的区域要求等)、委托消纳合同等资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二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备齐申请书、承诺书(包括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设施等)、建设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向市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推送给市环卫、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牵头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情况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和建筑垃圾处置去向。(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要求。对于新开工项目,市住建、交通运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固废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环卫部门备案。2020年9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尚未完工的项目,住建、交通运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2021年11月底前补充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提交市环卫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参建单位、运输企业、处置企业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污染防治及处置措施等。(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3.加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市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处置纳入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日常检查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处置等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新建、改建和拆除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琼建环函〔2019〕416号)、《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与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委托消纳处置合同,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农村自建房屋在报建时,各镇(区)要明确告知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运输要求和消纳去向,并在日常检查和房屋竣工验收时一并检查落实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施工工地门口和垃圾消纳场所不定时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