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维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维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该条例旨在确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保护员工和机构的利益。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述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各类国有、集体、民营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 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 组织与领导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组织,制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内部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安全宣传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内部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加强安全知识的研究和培训。
第五条 内部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章 内部安全措施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安全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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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内部安全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推行内部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七条 安全保卫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防火系统等,确保内部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内部安全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内部安全的稳定和可靠。
第四章 内部安全事件处置
第九条 内部安全事件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内部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内部安全责任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 内部安全事件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内部安全事件的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的适用
违反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的监管,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维护条例》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和细则,请参阅国务院令第421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