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络视听节⽬服务协会正式发布了《⽹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1⽉9⽇,中国⽹络视听节⽬服务协会正式发布了《⽹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共计100条,细则指明了⽹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规定⽹络播放的短视频节⽬,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类内容。
短视频禁⽌出现的⼆⼗⼀类内容中,既包括攻击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形象等基
本红线,也有美化反⾯和负⾯⼈物形象,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暴⼒⾎腥、展⽰丑恶⾏为和惊悚情景,展⽰淫秽⾊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主流的婚恋观,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等更为细致的内容。
《⽹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的制定,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和《⽹络视听节⽬内容审核通则》为基础。从细则内容上看,短视频的内容审核在向长视频对标,细则出台后,或对短视频⾏业带来⼀定冲击。
《⽹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则分为总体规范、上传(合作)账户管理、内容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共⼆⼗条。
规范再次明确了资质问题:应当持有《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此外,规范还提出“应当积极引⼊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正⾯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另外,规范还要求⽹络短视频平台建⽴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实⾏节⽬内容先审后播制度。
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中,强调了实⾏实名认证管理制度,以及“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的建⽴,该名单库还实⾏信息共享机制。
内容管理⽅⾯,对短视频版权问题进⾏了规范,“不得未经授权⾃⾏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络电影、⽹络剧等各类⼴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络电影、⽹络剧等各类⼴播电视视听作品⽚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络电影、⽹络剧等各类⼴播电视视听作品⽚段。”
“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络影视剧中的⽚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的⼴播电视节⽬、⽹络节⽬中的⽚段。“
技术管理规范中,则强调了应当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以及未成年⼈保护机制的建⽴。
附:《⽹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全⽂
为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和《⽹络视听节⽬内容审核通则》,制定本细则。
⼀、⽹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
(⼀)《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10条标准。
(⼆)《⽹络视听节⽬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七、⼋、九、⼗、⼗⼀、⼗⼆条所列94条标准。
⼆、⽹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具体细则
依据⽹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络播放的短视频节⽬,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
⽐如:
1.调侃、讽刺、反对、谩骂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化以及国家既定重⼤⽅针政策的;
2.对宪法等国家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进⾏曲解、否定、攻击、谩骂,或对其中具体条款进⾏调侃、讽刺、反对、谩骂的;
3. 削弱、背离、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4.对改⾰开放以来国家所实⾏的重⼤⽅针政策进⾏调侃、否定、攻击的;
5.篡改、娱乐化解读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特定名词称谓的;
(⼆)分裂国家的内容
⽐如:
6.反对、攻击、曲解“⼀个中国”“⼀国两制”的;
7.反映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的⾔⾏、活动、标识的,包括影像资料、作品、语⾳、⾔论、图⽚、⽂字、反动旗帜、标语⼝号等各种形式(转播中央新闻单位新闻报道除外);
8.持有台独、港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国家⽴场的艺⼈及组织团体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娱乐报道、作品宣传的;
9.对涉及领⼟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的;
(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如:
10.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和民族的形象、精神和⽓质的;
11.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恶搞等⽅式侮辱国旗、国徽的;在不适宜的娱乐商业活动等场
合使⽤国旗、国徽的;
12.篡改、恶搞国歌的;在不适宜的商业和娱乐活动中使⽤国歌,或在不恰当的情境唱奏国歌,有损国歌尊严的;
13.截取党和国家领导⼈讲话⽚段可能使原意扭曲或使⼈产⽣歧义,或通过截取视频⽚段、专门制作拼凑动图等⽅式,歪曲放⼤展⽰党和国家领导⼈语⽓语意语态的;
14.未经国家授权或批准,特型演员和普通众通过装扮、模仿党和国家领导⼈形象,参加包括主持、表演、演讲、摆拍等活动,谋取利益或产⽣不良影响的(依法批准的影视作品或⽂艺表演等除外);
15.节⽬中⼈物穿着印有党和国家领导⼈头像的服装鞋帽,通过抖动、折叠印有头像的服装鞋帽形成怪异表情的;
(四)损害⾰命领袖、英雄烈⼠形象的内容
⽐如:
16.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命领袖、英雄烈⼠事迹和精神的;
17.不当使⽤及恶搞⾰命领袖、英雄烈⼠姓名、肖像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
⽐如:
18.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件、讲话的;
19.泄露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未公开的专项⼯作内容、程序与⼯作部署的;
20.泄露国防、科技、军⼯等国家秘密的;
21.私⾃发布有关党和国家领导⼈的个⼈⼯作与⽣活信息、党和国家领导⼈家庭成员信息的;
(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如:
22.影响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体性事件的;
23.传播⾮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灾难事故信息的;
24.⾮新闻单位制作的关于灾难事故的影响、后果的节⽬的;
(七)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
⽐如:
25.通过语⾔、称呼、装扮、图⽚、⾳乐等⽅式嘲笑、调侃、伤害民族和地域感情、破坏团结的;
26.将正常的安全保卫措施渲染成民族偏见与对⽴的;
27.传播可能引发误解的内容的;朱茵被侮辱视频
28.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丑化侮辱的;
29.以赞同、歌颂的态度表现历史上民族间征伐的残酷⾎腥战事的;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
⽐如:
30.展⽰宗教极端主义和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教义”与思想的;
31.不恰当地⽐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盾和冲突的;
32.过度展⽰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内容的;
33.将宗教极端主义与合法宗教活动混为⼀谈,将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渲染成极端思想与⾏动,或将极端思想与⾏动解释成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
⾏动解释成正常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
34.戏说和调侃宗教内容,以及各类恶意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论的;
(九)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
⽐如:
35.表现境内外恐怖主义组织的;
36.详细展⽰恐怖主义⾏为的;
37.传播恐怖主义及其主张的;
38.传播有⽬的、有计划、有组织通过⾃焚、⼈体、打砸抢烧等⼿段发动的暴⼒活动视频(中央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除外),或转发对这些活动进⾏歪曲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视频⽚段的;
(⼗)歪曲贬低民族优秀⽂化传统的内容
⽐如:
39.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精神实质的;
40.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物⼈设的;
41.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
42.对历史尤其是⾰命历史进⾏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恶意中伤或损害⼈民军队、国安、警察、⾏政、司法等国家公务⼈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
⽐如:
43.恶意截取执法⼈员执法⼯作过程⽚段,将执法⼈员正常执法营造成暴⼒执法效果的;
44.传播未经证实的穿着军装⼈员打架⽃殴、集会、游⾏、抗议、上访的;
45.正⾯展现解放军形象时⽤语过度夸张的;
(⼗⼆)美化反⾯和负⾯⼈物形象的内容
⽐如:
46.为包括嫖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员及⿊恶势⼒⼈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其积极⼀⾯的;
47.对已定性的负⾯⼈物歌功颂德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如:
48.开设跳⼤神、破太岁、巫蛊术、扎⼩⼈、道场作法频道、版块、个⼈主页,宣扬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的;
49.⿎吹通过法术改变⼈的命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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