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卫生体制概况及基本原则
1947年以前,加拿大实行的是私营医疗保险体制,患者是否能得到医疗服务取决于其经济承受能力。1947年,萨斯喀彻温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覆盖医院服务的政府医疗保障计划,此计划成为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此后,加拿大的其他一些省份也相继实施类似的计划。1972年,各省区扩展了各自的医疗保障计划所包括的项目内容,家庭医生保健服务也被纳入计划之中,实现了加拿大医疗保障制度的全社会化。1984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了《加拿大卫生法案》(Canada Health Act),这是加拿大卫生保健体系的基石,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享受全民免费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拿大的医疗保障体系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医疗保障理念,它以患者病情为诊治的出发点,而不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加拿大的医疗保障体系由10个省和3个地区的13项独立的医疗保障计划所组成。1984年的《加拿大卫生法案》提出了医疗保障系统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系统管理的公共性(Public Administration)。每个省的医疗保障计划应该由一个非营利性的并对政府负责的公共管理机构管理。因此,各省区政府卫生部门便成为保障系统的管理单位。
二是医疗保健项目的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各省医疗保障计划应提供广泛的医疗服务,保障项目涵盖住院服务、家庭医生保健服务及相应的诊断检查等。三是覆盖人的广泛性(Universality)。全体居民(包括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以及持有特定的居留身份的非永久性居民等)都有享受此保障系统的权利,并都能享有相应的医疗服务。四是系统使用的无障碍性(Accessibility)。这里所说的障碍包括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对公民就医有影响的因素。任何公民都不会因种族、经济、身体健康等原因,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受到制约。五是系统使用权的通用性(Portability)。鉴于国家体制的联邦性,各省区拥有各自系统的管理权,但要求各省区的保障体系是通用的,各省的医疗保障项目应包括省内居民临时在其他省就医所获得的卫生保健服务。
二、医疗卫生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障体系
加拿大的医疗保障体系由公共医疗保健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私人商业医疗保险组成,其中,公共医疗保健制度占主导地位。
公共医疗保健制度(Public Health System,简称PHS)是加拿大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是指政府主要以税收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向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等提供资金,由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向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和护理康复等一揽子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
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 在公共医疗保健制度的基础上,加拿大政府对65岁以上的老人和贫困人建立了医疗救助性质的免费药品供应、家庭护理和长期护理制度。
加拿大政府鼓励发展私人商业医疗保险,可由雇主自由投保,雇员免费享受公共医疗保健制度不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提供公立医院的单人病房或套间床位、美容手术、牙科服务、门诊处方药、特殊护理、就医以及私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大多数雇主为雇员购买了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作为雇员的一种福利。为鼓励私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政府规定雇主为雇员购买私人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即雇主为雇员购买私人商业医疗保险的支出部分可以作为雇员的收入,但无需缴税。
(二)医疗服务体系
加拿大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严格的分级诊疗。患者病情处于不同阶段,则接受的服务内容不同。一般来讲,如果不是在急症情况下,患者应首先寻求在初级医疗机构行医的专业医务人员的救助。这些专业医务人员大多数是独立行医、具有全科医学知识的家庭医生,有些家庭医生在社区的医疗中心工作,还有的在个体诊所、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等不同地点分时间工作。他们构成了加拿大的初级医疗保健系统的基础。没有家庭医生的推荐,患者无法直接获得专科医生的服务。省级政府主要通过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费用给全科医生,收费标准每年通过省医师协会与省政府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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