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一 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政策
大纲框架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政策 | 1.健康中国战略 | (1)健康中国战略的目标和任务 |
(2)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原则 | ||
2.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与健康促进 | (1)公民健康权和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规定 | |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 ||
【知识点】健康中国战略与政策实施
1.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立了“以促进健康为中心”的“大健康观”“大卫生观”。
2.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一批重大行动,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引导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共建共享、全民健康”。
【解释】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
4.核心: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
5.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健康优先 | ◆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
(2)改革创新 |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 |
(3)科学发展 |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推动健康服务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转变到质量效益提升的绿集约式发展 |
(4)公平公正 | ◆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逐步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 |
【知识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1.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是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公民健康权的内容
(1)概念: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内容: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健康权是人类人权中自然拥有的一种权利。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4)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卫生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3)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4)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6)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知识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新增)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四大”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 | ◆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 |
建设医疗保障体系 | |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 ◆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众安全用药 |
单元二 基本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大纲框架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基本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1.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 (1)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和要求 |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规定 | ||
(3)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规定 | ||
2.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 (1)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 | |
(2)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储备与供应政策与改革措施 | ||
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1)基本药物的界定、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 |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及配备使用 | ||
【知识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和要求
1.2019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提示】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2.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1+4+2”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体改革框架。
“1” | ◆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
“4” | ◆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 |
“2” | ◆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
3.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 |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公平普惠保障人民众基本医疗需求。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
补充医疗保险 | ◆兼顾众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支持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全面发展。普遍开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医疗救助 | ◆是帮助困难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确保困难众公平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
【知识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规定(2021新增)
1.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01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注】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02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程序
(1)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受理后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2)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注】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3)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5)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注】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2.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1.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2.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知识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规定(2021新增)
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原则、机构和职责
1.2020.12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实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2.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3.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2.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0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
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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