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及计算⽅式
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运⾏中的⼀项基本制度,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重要的作⽤。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及计算⽅式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分析相关知识。
⼀、⾏政赔偿范围
1、⾏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
(⼆)⾮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2、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3、于下列情形之⼀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政机关⼯作⼈员与⾏使职权⽆关的个⼈⾏为;
(⼆)因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为致使损害发⽣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1、⾏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作⼈员在⾏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罪,原判刑罚已经执⾏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作⼈员在⾏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罪,原判罚⾦、没收财产已经执⾏的。
3、于下列情形之⼀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七条、第⼗⼋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百七⼗三条第⼆款、第⼆百七⼗三条第⼆款、第⼆百七⼗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的;
(四)⾏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员与⾏使职权⽆关的个⼈⾏为;
(五)因公民⾃伤、⾃残等故意⾏为致使损害发⽣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国家赔偿以⽀付赔偿⾦为主要⽅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侵害⼈⾝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三条,侵犯公民⼈⾝⾃由的,每⽇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四条,侵犯公民⽣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体伤害的,应当⽀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最⾼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的,应当⽀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增加的必要⽀出和继续所必需的费⽤,以及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的,对其扶养的⽆劳动能⼒的⼈,还应当⽀付⽣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付死亡赔偿⾦、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对死者⽣前扶养的⽆劳动能⼒的⼈,还应当⽀付⽣活费。
前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执⾏。被扶养的⼈是未成年⼈的,⽣活费给付⾄⼗⼋周岁⽌;其他⽆劳动能⼒的⼈,⽣活费给付⾄死亡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致⼈精神损害的,应当
在侵权⾏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侵害财产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六条,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付相应的赔偿⾦;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开⽀;
(七)返还执⾏的或者罚⾦、追缴或者没收的⾦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付银⾏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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