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其赔偿项⽬⽐较多,⽽且计算复杂。再加之每年的赔偿数据在变化,因此,涉诉的双⽅当事⼈都应该注意的。陕西⼈⾝损害赔偿计算仍然是算上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并依照《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于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陕西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20年。
(2)60周岁—75周岁⼈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5年。
3、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4、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项重要的费⽤。根据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员的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员的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员的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级的,则以10%的⽐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法计算。
5、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
费⽤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6、误⼯费:
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计算公式为:误⼯费赔偿⾦额=误⼯收⼊(元/⽉)×误⼯时间。
(1)有固定收⼊⼈员的误⼯费赔偿⾦额=正常情况下劳动⼯作收⼊-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
(2)⽆固定收⼊⼈员的误⼯费赔偿⾦=最近三年收⼊总和÷3年÷12个⽉×误⼯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误⼯时间。
7、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
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8、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和住宿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委托代理⼈因就医转院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的费⽤计算。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代理⼈⼀般不超过3⼈。其费⽤⽀出标准⼀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地国家机关⼈员出差交通费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委托代理⼈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确有必要去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补助。
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活费:
⼈⾝损害赔偿中,重要的⼀笔赔偿便是⽼⼈孩⼦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扶养⼈⽣活费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的年龄,男性在⼗⼋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性在⼗⼋周岁以上、五⼗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应提供⽆劳动能⼒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其他⽣活来源的书⾯证明。
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员被扶养⼈⽣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
均年⽣活消费性⽀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5年。
(5)有其他扶养⼈时,赔偿义务⼈承担的被扶养⼈⽣活费=被扶养⼈⽣活费÷扶养⼈数。
(6)被扶养⼈有数⼈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性⽀出)。
⼆、⼈⾝损害赔偿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1、侵害⾝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第⼀,对⼈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第⼆,对⼈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
如,强⾏抽取⼈的⾎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需要⼀定的经济⼒量;精神损害,即侵害⾝体对受害⼈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体⽣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1)医疗费损失;受害⼈的⼈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损害⽽⽀付的⾦钱。注:这是⼀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误⼯费损失;受害⼈遭受⼈⾝损害,不能正常进⾏⾝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的⼯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注:第⼀,这是侵害⼈⾝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第⼆,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第三,在⼈⾝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3)住院伙⾷费和营养费损失,⼈⾝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费上的⽀出,有些特别的⼈⾝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出。注: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4)护理费损失,受害⼈遭受⼈⾝损害之后,如果⾏动不能⾃理,需要有⼈进⾏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出。注:这种⽀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损害的财产损失。
(5)交通费损失,如果受害⼈遭受⼈⾝损害之后,需转院的,要⽀出转院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的,受害⼈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也会有⼀定数量的交通费⽀出。注:这些⽀出的交通费,也是⼈⾝损害的直接后果,是⼀种财产上的损失。
(6)住宿费损失,受害⼈在转院中,以及护理⼈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7)残疾赔偿⾦损失,由于⼈⾝损害造成受害⼈残疾,致使劳动能⼒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正常收⼊的减少或者丧失。注:这种损失,是⼈⾝损害的直接后果,是⼀种财产损失。
(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受害⼈因⼈⾝损害造成残疾,为了⽣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具费的⽀出,是财产上损失。
(9)被扶养⼈⽣活费丧失的损失,受害⼈遭受⼈⾝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减少⼯资收⼊,除了对⾃⼰的⽣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的⽣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活
费的来源。这种⽣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丧失全部劳动能⼒,丧失全部收⼊,因⽽使其原来供养的⼈的⽣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收⼊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的⽣活费,是⽣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10)精神痛苦和⾝体疼痛损害,受害⼈遭受⼈⾝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3、侵害⽣命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命权,是造成了受害⼈的⽣命丧失,使受害⼈的主体资格消灭。这是侵害⽣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种:
(1)为救治受害⼈所⽀出的常规费⽤。受害⼈受到⼈⾝损害,但是没有⽴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抢救、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样的。
(2)丧葬费的损失,受害⼈死亡以后,需要⽀出丧葬费,为寿⾐、⽕化、殡葬、棺椁等⽀出的费⽤,为侵害⽣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死者⽣前扶养的⼈⽣活费丧失的损失,死者⽣前扶养的⼈由于受害⼈的死亡⽽丧失⽣活费的来源,
这种损失与致⼈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的这类损失是⼀样的。
(4)死亡赔偿⾦的损失,受到⼈⾝损害死亡的受害⼈,本可以凭借⾃⼰的技能取得⼤量的收⼊,但由于⽣命权的丧失,这⼀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的损失,应当认定为⼀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5)受害⼈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侵害⽣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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