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览表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住宿费、营养费、残废赔偿金、残废器具费、抚养费、后续费、残废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项目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医疗费
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河南规定
1、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4、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人数和期限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河南规定
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交通费
住宿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河南规定
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要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住院时间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河南规定
必要的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为目的,购买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河南15元/天)
残疾赔偿金
按照伤者伤残等级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凭发票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河南规定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被扶养人的人数以及年龄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河南规定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是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一)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二)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二十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后续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河南规定
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为由仅凭医院证明主张赔偿今后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河南规定
丧葬费是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
死亡补偿费
按被害人年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亲属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理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河南规定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与其劳动能力残值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三)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河南规定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慰抚金参照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
二十年后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