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部分⼈⾝损害案件都是以赔偿为纠纷点⽽发⽣的,因此我国在对⼈⾝损害作出规定的时候,往往也是针对这个赔偿的纠纷进⾏的规定。⼈⾝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有哪些赔偿的法条有哪些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六条:下列情形,适⽤民法通则第⼀百⼆⼗六条的规定,由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损害的;
(3)树⽊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损害的。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与设计、施⼯者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条: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五条: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条: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九条: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三⼗⼆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给付年限,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的,⼈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和⽣活来源的,⼈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五⾄⼗年。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三⼗三条:赔偿义务⼈请求以定期⾦⽅式给付残疾赔偿⾦、被扶养⼈⽣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的给付能⼒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式给付相关费⽤。但⼀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的费⽤、死亡赔偿⾦以及精神损害抚慰⾦,应当⼀次性给付。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三⼗四条:⼈民法院应当在法律⽂书中明确定期⾦的给付时间、⽅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变化的,给付⾦额应当适时进⾏相应调整。定期⾦按照赔偿权利⼈的实际⽣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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