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共同赔偿项目:
名称
内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进 行,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支付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30条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 工伤保险的,不是必 须到签有服务协议 的医疗机构。
伙食补 助
因工伤住院期 间的伙食补助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支付。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 区外就 医的食 宿、交通 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 具证明、经办单 位同意的到统 筹地区外就医 产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支付。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4款。
工伤康 复 tEt
费用
因工伤到鉴定 服务协议的医 疗机构进行康 复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支付。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 需经办机构 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 具费用
安装假肢、矫形 器、假眼、假牙 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械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32条
停工留 薪费
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期 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 付,停工留薪期 满后仍需 的,继续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停工留 薪期间 护理费 用
生活不能自理 的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需 要护理。
单位负责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 的护理 费用
工伤职工已经 评定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生活护 理。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由用人 单位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 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一平均月工资X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一一平均月工资X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一平均月工资X30%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3款、第
34条。
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38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内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 偿金(一 级至四 级)
工伤鉴定为一 级至四级伤残 的残疾赔偿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 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 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
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
35条、64条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 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彳低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 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残疾津 贴(一级 至四级)
工伤鉴定为一 级至四级的伤 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
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 人单位支付,应当核算至 山东省人均平均寿命75 岁周岁。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伤残五级、六级:
名称
内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 偿金(五 级、六 级)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 级、六级的伤残赔偿 金。
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未 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 位支付。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6 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 款。
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 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 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五级、六 级的伤 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位安排适当工作,难 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支付伤 残津贴。
用人单位给付,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应当继续缴纳养 老、医疗保险。缴费方法 同一级至四级伤残。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条例》第36 条。
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 有;
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 津贴
五级、六 级的伤 残医疗 补助金 以及就 业补助 金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 级、六级,经职工本 人提出,可以与用人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享受两项补 助。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残疾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 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X 22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X 18个月
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X 36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X 30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6 条;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名称
内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 偿金(七 级至十 级
工伤致残 七级至十 级的残疾 赔偿金
工伤保险一 次性支付,未 参加工伤保 险,由用人单 位支付。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七级:1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1项
八级:11个月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医疗补 助金以 及残疾 就业补 助金
工伤致残 七级至十 级医疗补 助金以及 残疾就业 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 性残疾医疗 补助金,用人 单位一次性 残疾就业补 助金;
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由 用人单位支 付。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13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4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 山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实施办法第 25条第2款至5 款。
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 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 准基础上加发50% ;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递减20% ;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 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 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20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16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12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X8个月
因工伤死亡的赔偿:
名称
内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丧葬费
死亡的丧葬 补助
工伤保险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 险的,由用人单 位支付。
6个月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第1项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一 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
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 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
弟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 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 织收养的;(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 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一次性 工亡补 偿金
死亡的一次 性死亡补偿 金
工伤保险支 付,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
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 39条第3项
供养亲 属津贴
发放给职工 因工伤死亡 前,以该职 工工资为主 要生活来 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 的津贴。
工伤保险支 付,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为基 数:
配偶:40 % 其他:30 % 孤寡老人以及儿 童在此标准上增 加10%,所有亲 属津贴之和不能 超过其个人工 资。
工伤保险条例三 十九条第二项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