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年休假的规定
法律咨询:
⼯作满⼀年可以依法享受年休假。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2008年1⽉1⽇起施⾏《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是全⽂:
第⼀条为了维护职⼯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第三条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
国家规定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
⾏监督检查。
⼯会组织依法维护职⼯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休年休假⼜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付年休假⼯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加付赔偿⾦;对拒不⽀付年休假⼯资报酬、赔偿⾦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事部门或者职⼯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条职⼯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条本条例⾃2008年1⽉1⽇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