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种类 | 天数 | 具体规定 | 假期待遇 | 依据 |
1国家 | 婚假 | 1至3天 |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产假 | 98天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第二十五条 | ||||
育儿假 |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国家规定假期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第二十五条 | |||
2 北京 | 10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 未明确。 | -A-K 八弟 | |
产假 | 158天 |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至三个月。 | 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增加的一至三个月生育假,工资待遇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建议单位支付的待遇不饕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 |
男方陪产假 | 15天 | 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 |||
育儿假 | 5个工作日/人 |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 ||
子女护理假 | ≤10个工作日 |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 |
3天津 | 婚假 | IO天 | 享受婚假十日。 |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 八条 |
产假 | 158天 |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 (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 |||
男方陪产假 | 15天 |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 |||
育儿假 | 10天/人 |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 |||
子女护理假 | 独20 非独10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 未明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卜六条 | |
4 河北 | 蹒 | 18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卜五条 |
产假 男方护理假 | 158天 188天 15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 |||
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 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
育儿假 | 10天/人 |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
子女照料假 | 独215天 非独27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 未明确。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 |
5山西 | 30天 |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 |
产假 | 158天 | 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 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 |||
男方护理假 | 15天 |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 |||
育儿假 | 15天/人 | 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
子女照料 假 | W15天 | 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 ||
6 内蒙古 | 婚假 | 18天 | 增加婚假十五日。 |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
产假 | 158天 |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 |||
男方护理假 | 25天 |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 |||
育儿假 | |||||
子女陪护假 | 2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 未明确。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 | |
7 辽宁 | 蹒 | 10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
产假 | 158天 |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 |||
男方护理假 | 20天 | 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 |||
育儿假 | 10天/人 |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 |||
子女照料假 | W15天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
8 吉林 | 婚假 | 15 | 享受婚假十五天。 |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
产假 | 可延长至1年 |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 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 |
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 |||||
男方护理假 | 可以获得延长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卜二条 | ||
育儿假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 |||
子女照料假 | |||||
9黑龙江 | 婚假 | 15天 25天 | 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 | 假期工资照发。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
产假 | 180天 |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 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 ||
男方护理 假 | 15天 |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 假期工资照发。 | ||
育儿假 | 10天/人 | 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 假期工资照发。 | ||
子女陪护假 | 独20天 非独10天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 | |
10 上海 | 婚假 | 10天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未明确。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
产假 | 158天 |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
男方陪产假 | 10天 |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 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勒应得的工资发给。 | ||
育儿假 | 5比人 | 在其子女年满;.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 |||
子女照料 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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