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各种假期规定
1. 病假:
⼯作⼈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
(1)⼯作⼈员累计病假在两个⽉以内的,发给原基本⼯资。
(2)⼯作⼈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的,从第三个⽉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资照发。
(3)⼯作⼈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的,从第七个⽉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5%。
(4)⼯作⼈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的,当年年终奖⾦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
2. 事假:
事假是⼯作⼈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续。
请事假的⼯作⼈员原则上应按"先⽤假期,后⽤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作⼈员,可以⽤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资:⼯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基本⼯资的70%发给;
(3)⼯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资和当年年终奖⾦。
(4)⼯作⼈员事假⽆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处理;
(5)⼯作⼈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
3. 婚假:
婚假是⼯作⼈员本⼈结婚⽽给予的假期。婚假⼀般为三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天奖励假期,假期内⼯资、奖⾦均照发。
4. 产假:
产假是⼥⼯作⼈员⽣育⼦⼥⽽给予的假期。对符合计划⽣育规定的⼥⼯作⼈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
实⾏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个⽉;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 丧假:
丧假是⼯作⼈员本⼈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母、⽗母、⼦⼥、包括公婆、岳⽗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
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资、奖⾦照发。
6. 探亲假:
⼯作满⼀年的固定职⼯,与配偶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亲、母亲都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母的待遇。但是,职⼯与⽗亲或与母亲⼀⽅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母的待遇。
(1)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三⼗天。
(2)未婚职⼯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四⼗五天。
(3)已婚职⼯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为⼆⼗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
职⼯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的标准⼯资发给⼯资。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百分之三⼗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亲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在内。
出国探亲由本⼈提出申请,⼈事处按有关规定掌握办理审批⼿续。
7. 休假:
机关⼲部的年休假时间为:参加⼯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机关⼲部,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和法定节⽇,下同);参加⼯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假期当年使⽤,不得跨年度使⽤。
安排机关⼲部休假,⼀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机关⼲部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将对有关责任⼈进⾏严肃处理。
8. 其他公假:
(1)凡组织上推荐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
(2)凡因⼯作需要,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定学习时间。
2015年9⽉1⽇早晨,迎着清晨的朝阳,实验⼩学全体领导班⼦成员在七
点之前来到学校统⼀着装,在校门⼝迎接新同学,祝福升⼊⾼⼀年级的同学们,实验⼩学师⽣开始了开学第⼀天的⼯作、学习⽣活。校门⼝的LED⼤屏上滚动播出的“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争做有道德的⼈”宣传标语、校园内的“核⼼价值观记⼼中”“牢记党的嘱托”两块展牌鲜明⽽醒⽬。全体学⽣⾝穿校服,佩戴着鲜艳的红领⼱,从清晨的卫⽣打扫⼲净整洁、第⼀次升旗、第⼀声上课铃声清脆响亮,⼀切都井然有序,实验⼩学的各项⼯作在开学第⼀天就全部⾛上正轨。
⼤队辅导员带领队员们来到展牌前为队员们讲解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内涵,以及作为⼀名少先队员应该如何按照习爷爷的⼗六字要求去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
“开学第⼀课”开始了。56个班级在⽼师和同学们的精⼼准备下,以“社会主义核⼼价值观记⼼中”为主题的开学第⼀课精彩呈现。五四班的“祖国,我爱你”紧紧围绕公民层⾯的“爱国”展开讲述,同学们表⽰要从⾝边做起、从⼩事做起,从爱家乡、爱学校、爱班级、爱家庭做起,不乱扔垃圾,不乱刻乱画,⽤实际⾏动践⾏社会主义核⼼价值;六⼆班的学⽣们则重温了习在六⼀⼉童节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看望少年⼉童的视频,习的“记住要求、⼼有榜样、从⼩做起、接受帮助”的24字要求回响在队员们的⽿畔;三九班通过暑期特⾊实践作业展⽰让同学们知道“敬业”对于我们学⽣来说就是好好学习,认真做好每⼀件事。开学第⼀课让⽼师和同学们深深感受到:不我们从⾝边做起,做好⾝边的每⼀件⼩事,就是落实和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今天也是新⽣⼊学第⼀天,为了让新⽣能快速的融⼊新的学习环境,适应新⽣活,在8⽉31⽇上午,学校为⼀年级班主任发了《当好⼀年级班主任的43个点⼦》,召开了⼀年级班主任培训,从习惯养成到家校沟通,学校做好的充分的⼯作准备。9⽉1⽇,整洁舒适的教室,摆放整齐的桌椅,精⼼设计的班级⽂化,为新同学营造了温馨
的学习⽣活环境。同时,开学第⼀天,⽼师们从认识同学、参观校园,到如何坐、站、听等⽅⾯进⾏指导,可以说⾯⾯俱到,细致⼊微,⼀切⼯作紧张⽽有序地进⾏着。
国家规定假期公务员休假规定2016-09-19 11:43 | #2楼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作⼈员)休假的规定:
(⼀)参加⼯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参加⼯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员在参加⼯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完,不得跨年度使⽤。
(六)个⼈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和公休假⽇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资、奖⾦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作⼈员在休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另外,《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资发放⽐例为:⼯作⼈员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原⼯资;病假超过2个⽉的,从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的,⼯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80%。⼯作⼈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活福利。⼯作⼈员病假超过6个⽉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龄。病休⼈员要求恢复⼯作的,需出具医院
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作后,因⼯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2016-09-19 23:39 | #3楼
⼀、年休假(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3、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4、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5、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
(⼀)享受探亲的条件。
⼯作满⼀年的⼲部职⼯与配偶或者⽗母亲不在⼀地⽣活,⼜不能在公休⽇(双休⽇)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部职⼯与⽗亲或母亲⼀⽅能够在公休⽇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母的待遇。探亲假可视探视地适当给予路假。
(⼆)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30天。
2、未婚⼲部职⼯探望⽗母的,每年给假⼀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部职⼯⾃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45天。
3、已婚⼲部职⼯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20天。
4、上述假期包含双休⽇和法定假⽇。
三、婚、产假
根据产假的有关规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基本⼯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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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七条规定,国家⼯作⼈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晚育的增加产假30⽇,并给予男⽅护理假10⽇。假期⼯资和奖⾦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年满24周岁⽣育第⼀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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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假制度2016-09-19 13:26 | #4楼
企业职⼯年休假计算:
根据《企业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职⼯累计⼯作时间既包括职⼯在本单位的⼯作时间,也包括职⼯在其他⽤⼈单位的⼯作时间。因此,该职⼯应该按照累计⼯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的累计⼯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的证明材料确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应由职⼯提供在其他⽤⼈单位⼯作的有效证明,经⽤⼈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的累计⼯作时间。计算职⼯累计⼯作时间的截⽌⽇,应以职⼯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为准。
⼈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25⽇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作⼈员⼯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作⼈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还是公务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由于政策规定的
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制度在⼤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项“纸上权利”。笔者作为⼀名公务员,⼯作近⼗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样,并⾮不想休假,也并⾮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其原因⼀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应该多⼲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分流⾏,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作不上进的印象。⼆怕“鹤⽴鸡”。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部分⼈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中不安:别⼈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烦。⾃⼰休假,⼯作⾃然要落到同事⾝上,如果对⽅也休假还好,如果没有,则会⼗分过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务员⼯作的特殊性和种种考虑,许多公务员在带薪年休假上有许多顾虑,导致权利⽆法落实。《办法》的出台对⼴⼤公务员⽽⾔,⽆疑是件⼤喜事,将使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由“纸上权利”变成现实。《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不⽀付年休假⼯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事⾏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付年休假⼯资报酬、赔偿⾦的,将对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事⾏政部门或⼯作⼈员本⼈申请⼈民法院强制 1
执⾏。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相信《办法》实施之后,绝⼤多数的公务员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办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务员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社会带薪年休假尚未形成氛围,许多企业不愿让职⼯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有助于带动各⾏各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起到带动和⽰范的作⽤,有助于整个社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作⼈员)的⼯作年限分别确定:
(⼀)参加⼯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参加⼯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员在参加⼯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完,不得跨年度使⽤。
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作⼈员⾝⼼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度重视,领导⼲部要带头执⾏年休假制度,要根据⼯作任务、岗位性质和⼯作⼈员个⼈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作⼈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作的正常运转,⼜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作⼈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登记管理。对确因⼯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
(三)个⼈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和公休假⽇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资、奖⾦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作⼈员在休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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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部门领导⼲部的休假安排报组织部备案。机关⼯勤⼈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作⼈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
公务员年休假新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公布之⽇起施⾏。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条例》第⼆条中所称“连续⼯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均按⼯作年限计算。
⼯作⼈员⼯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作⼈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作⼈员,因⼯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作⼈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作需要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作⼈员本⼈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付年休假⼯资报酬。年休假⼯资报酬的⽀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300%⽀付,其中包含⼯作⼈员正常⼯作期间的⼯资收⼊。⼯作⼈员年休假⼯资报酬中,除正常⼯作期间⼯资收⼊外,其余部分应当由
所在单位在下⼀年第⼀季度⼀次性⽀付,所需经费按现⾏经费渠道解决。实⾏⼯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资统发。
第⼋条⼯作⼈员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的计算办法是:本⼈全年⼯资收⼊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作⼈员的全年⼯资收⼊,为本⼈全年应发的基本⼯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次性奖⾦之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全年⼯资收⼊,为本⼈全年应发的基本⼯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车等制度改⾰向⼯作⼈
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作⼈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的,只享受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因个⼈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2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