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管理
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包括病假)的政策仍然沿用1998年原南京市人事局出台的规定,随着2006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201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假期管理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各类假期的认识比较模糊、应享受的相关待遇不明确,对此区人社局重新梳理各类假期规定,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假期及相关待遇。
目前国家现行休假制度主要有八种,具体是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又称产假)和事假。
一、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所享有的假期。
(一)病假条件
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患疾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的,需要休息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可享受病假待遇。
(二)病假假期
工作人员的病假假期,应根据情况而定。
(三)病假待遇
1、关于病假时间与工资计发比例
2006年工改后,在国家和省里对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
遇没有下发新的政策前,暂按原苏人通(1998)130号文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新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即: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
(4)关于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的基数
2006年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发生了变化,目前工资计发的基数标准为:
公务员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含公安干警津贴)和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四项构成;
机关技术工人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四项构成,机关普通工人由岗位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三项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岗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含基层卫技补贴)作为计发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内部分配方案执行。
(3)关于病假待遇管理的几个具体政策
①关于病假时间的计算: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假的,如是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复工,且复工后由于工作过度劳累而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是本人有
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不久又休病假的,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②经医生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休的人员,一般不宜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③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因病休假可与其它工作人员一样,执行病假期间有关待遇,但其病假时间不计算为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时间。
国家规定假期④病假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年减年”的办法计算。
二、年休假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原国家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我市关于《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2)42号)等文件精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同时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关于年休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假期的规定
主要是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的: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关于年休假管理的几个具体政策规定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这里工作年限是按满年满月计
算。
如200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04年6月为满1年,从200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2、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未休:是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6、除国家、省、市政府,省级及省级以上职能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职工健康休养,以及我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修养工作的通知》(宁人字(2006)
14号)规定组织的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的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外,其他行业(系统)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形式的休养天数一律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健康休养的天数达到或者超过当年本人应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7、职工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
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8、工作人员从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底前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9、当年各单位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如当年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其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须抵冲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新调入人员中确因工作未能休假的,其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分别由调入或调出单位支付,其中,6
月30前调入的,全部由调入单位支付;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调入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各支付50%;12月1日以后调入的,全部由调出单位支付。
10、因被公安、司法、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且单位未安排休假的人员,在立案审查结束前,不发放未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要及时安排休假,对已无法安排休假的,可按规定补发其未休假报酬。
(三)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的计算办法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
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全部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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