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1981年3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规定假期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转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5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转发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职工探亲路费均按直线计算。
  二、年满五十周年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如从广西到东北,需要在北京中转)并在当天或第二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
  三、在自治区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
  四、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可包括民间船只、自行车、马车等。
  五、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不能报销。
  六、职工探亲期间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
  附件:如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
一九八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
(81)财事字第113号
  各省、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辅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
劳人险〔1985〕14号  1985年12月24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1986年1月21日桂劳人险事字(1986)2号文转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条件 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桂政发(1984)53号 1984年4月12日  摘:
五、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外省籍科技人员,每4年给一个月(不含途中,下同)探望父母假期,连续乘火车36小时以上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分职级,均可报销硬卧车票;其
余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按现行规定享有一年一次探亲假的科技人员,不再享受此项待遇(第六条同)。符合退休、离休的科技人员,可联系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在当地安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住房可给予从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