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新入职职工符合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
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缺乏1整天的局部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家规定假期(五)各类离岗人员。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年休假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条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那么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催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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