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
(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项目经理部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项目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
国家规定假期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项目经理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四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每年初应要求员工提出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员工每年1月底前将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提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及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项目经理部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得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
第十条 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一条 员工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项目经理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项目经理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反探亲
(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
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路费。
(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
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本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持证明材料向项目经理部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探望配偶(含配偶反探亲)或员工探望父母(含父母反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的,标准不超过硬席卧铺费,D、G二等座位;
(二)乘坐轮船的,标准不超过三等舱;
(三)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包车、租车和出租车;
(四)除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外,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员工自行选择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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