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概述
员工的休息休假,是员工调节身心、恢复精力的重要措施。特别是节奏快、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更要及时安排休息休假,以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休息休假是企业员工法定的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同时为安排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对员工的休息休假应当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做到既不影响员工的休息休假,也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的管理。
第二章休假分类
第四条
休假分类
1、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
3、带薪年假
4、婚假
国家规定假期 5、丧假
6、病假
7、生育假
8、事假
9、工伤假
10、探亲假
11、搬家假
12、公假
第三章
休假
第五条
法定公休日(劳部发[1995]1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除夕至正月初二)
3、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清明节放假1天(4月4日)
6、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7、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允许与法定公休日上移下错,形成连休,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的通知精神为准。
第七条
年休假[人大20**年11月5日发《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1、为合理安排公司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且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二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具体如下:
(1)公司员工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者,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为15天;
2、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4、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连续跨二个及以上年度安排。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员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6、年休假只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七条
婚假
(2000年2月1日实施《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公司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对于已到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结婚的员工,公司给予婚假,具体如下:
1、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需到外地料理婚事的,公司将根据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6天,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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