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对竖井、暗立井、斜井、上山、下山及凿井时使用的提升钢丝绳、平衡尾绳、井筒罐道绳、防撞绳、罐笼防坠器制动绳、缓冲绳等钢丝绳检查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6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对主要提升和运输设备的钢丝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
    第7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器)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8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
    第9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
    2.钢丝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超过上述规定时。
    3.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量超过上述规定时。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5.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
    第10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11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2.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12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13条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可继续使用。
    第14条  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5条  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准备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对在检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带进行认真检查。
    第17条  检查工作开始前要与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检查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他作业。
第18条  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做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在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应一致。
五、正常操作
  第19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20条  对使用中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应采用不大于0.3米/秒的验绳速度,用肉眼观察和手捋摸的方式进行。
    第21条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丝,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前边的手作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断丝,以免伤手,后面的手抚摸可能发生的断丝和绳股凹凸等变形情况。
    第22条  验绳时,应由2人同时进行,1人在井口,另1人在出绳口,以便检验全绳。
    第23条  应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确定的起始标志,确定断丝、锈蚀或其他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对断丝的突出部位应立即剪下、修平。
    第24条  对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层换层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第25条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第26条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月检时,除包含日检全部内容外,还应详细检查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时,钢丝绳从滚筒到天轮段,详细检查绳卡处有无断丝;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
    第27条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
    第28条  根据气温和所需涂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温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着在绳上,然后用手将油脂均匀涂在绳上。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站在井口涂油时应系安全带。如采用涂油容器涂油时,应注意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第29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
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试样长度做单丝试验时应不小于1.5米,整绳试验时应不小于2米;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毫米;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六、收尾工作
    第30条  做好钢丝绳检查记录。应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逐项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表,并将检查情况向司机通报。
    第31条  对每一根钢丝绳建立检查档案,记录好钢丝绳的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启用时间、定期试验情况、检修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日期、检修人等项内容。
    第32条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33条  在进行涂油等作业后应将井口、井架及车房等处的废棉丝、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干净后,方可离开。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超详细的学开车步骤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