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8号——销售金融产品
为便于证券公司填报《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情况统计表》,特制订本指引,《证券营业部销售金融产品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参照执行。
一、常见问题说明
(一)尚未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公司是否需要填报本报表?
  答:尚未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公司根据销售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填报。
(二)证券公司的哪些销售活动需要纳入填报范围?
    答: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为提高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活动统计信息的集中度,本表将证券公司销售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创设的资产管理计划情况一并统计。除此之外,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的对手方交易(如约定购回式股票交易)、融资类业务(如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承销业务(如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均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发生额、期末余额如何确定?
答:发生额按照报告期间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所销售金融产品的变化数额填列,包括增加额和减少额。
    期末余额按照报告期末这一时点所有客户经由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销售购买并继续持有的金融产品的资产总值填列。
(四)报表中存在哪些勾稽关系?
  答:报表设置了如下校验公式:
    (1)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合计”中的“数量”项目应相等;
    (2)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合计”中的“金额”项目应相等。
二、具体报表项目说明
(一)第(一)部分“发行人类型分类”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生额、期末余额如何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对一”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否纳入统计?
答: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发生额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额增加和减少的各种情形,增加包括申购、认购、定投等,减少包括赎回、终止等,不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部分,也不包括转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期末余额是指报告期末客户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总值。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对一”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第(二)部分“收益特征分类”中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浮动收益类金融产品”、“混合类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如何区分?“结构化金融产品”、“较高风险金融产品”如何区分?
答: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是指收益固定的金融产品,典型的如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浮动收益类金融产品是指收益不固定的金融产品,典型的如大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虽然收益浮动区间较小,仍属于浮动收益类金融产品;混合类金融产品是指兼具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典型的如某些信托产品或分级基金,一部分客户获取固定收益,其他客户获取浮动收益。其他金融产品是上述三类金融产品以外的金融产品。
  结构化金融产品是指具有分级或杠杆等特征,结构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较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等特征之一的金融产品。关于较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划分可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末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附件9。
(三)第(三)部分“销售方式分类”中的“自行销售”、“代理销售”、“介绍客户”如何区分?
  答:按照证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不同角,证券公司的销售行为分为自行销售和代销两种。自行销售是指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代销是指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代销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代理销售和介绍客户。
(四)怎么样购买基金第(四)部分“购买人类型分类”中的“数量”如何确定?
    答:本部分的“数量”填列购买人数量。一名购买人在报告期内多次申购、认购、赎回等行为的,按一人统计。
(五)第(五)部分“销售收入分类”中的销售收入如何填列?
答:金融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销售收入只填列与销售直接相关的收入,如销售手续费收入,不包括与投资管理人及其行为相关的业绩分成收入、管理费等与销售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销售收入仅填列本月增加金额和本年累计增加金额对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