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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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洪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琦等人。
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各被告信用卡纠纷30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煌,22218号案被告余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案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接受“领用协议”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为各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卡号详见附表二)。
二、“领用协议”及收费标准上载明: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持卡人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境内通过本行或银联网络取款的,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元,最高收费为人民币100元;境内通过非银联网络取款的,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3美元或者3欧元;通过银联网络取款的,按人民币12元加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4元;通过非银联网络取款的,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3美元或3欧元),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透支消费出现欠款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百分之十(10%),加上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加上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及上期最
低还款额未偿部分,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如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收费标准: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或美元1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持卡人所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持卡人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领用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银行客户进行咨询。持卡人有权在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持卡人不接受银行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银行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银行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持卡人债务进行追索。
三、原告在其上公布有不同信用卡办理不同分期付款业务时,相应的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及其他细则。所有分期付款业务均规定需由持卡人申请,并经原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主要的分期业务包括: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现金分期、商户分期、专项分期(“分期通”、“购车分期”、“装修分期”等),具体分期付款业务及手续费收费标准在各分期业务合约中有明确的约定。分期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在每个账单日按期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不享受免息期,须从当期账单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协议计收利息。持卡人每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金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支付还款违约金。
四、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在其上发布《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其中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将个人服务项目“还款滞纳金”调整为“还款违约金”;对
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款或还款额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拟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收费标准如下: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价格标准为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或按协议定价。
五、各被告开通并使用涉案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但未能依约向原告还清交易款项(详见附表二)。
六、原告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欠款金额详见附表二),暂计日之后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协议之约定计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各被告承担各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详见附表二)。
七、22218号案被告余海霞辨称:认可欠款本金,但认为息费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发放信用卡,该行为
经双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各版本名称可能不一致,具体以各被告签署的领用协议版本为准)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对部分被告提供了约定的金融服务(即各类现金分期、消费分期业务)。各被告在使用中消费透支,但未能全部偿还透支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清偿透支款项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其中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等的具体数额详见判决附表二。原告所主张滞纳金/违约金及利息计收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截至暂计日的滞纳金/违约金数额均未超过6个月总额,本院予以确认(具体数额、滞纳金/违约金起算日、滞纳金/违约金停收日详见判决附表二)。利息调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滞纳金/违约金起算日,详见附表二)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单利)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上述各项数额、暂计日期、计算方式、逾期之日等详见附表二);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