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3.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办理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深圳大厦(八)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机关及地点
(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中心窗口19-20号,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9-20号,:;
(二)第一直属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
(三)第二直属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
(四)宝安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
(五)龙岗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一楼,:;
(六)滨海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路10号,:;
(七)龙华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
(八)光明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
(九)坪山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9:00-12:00
下午2:00-6:00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来问单位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初步审查资料→受理登记及发放受理回执→转主办部门办理→来文单位取件→服务窗口核对受理回执及取件人证件→发放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