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02.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建立轮候名册的通告
为了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名册,促进保障房公平分配和有序配售,实现以需定建,根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府令第228号)、《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深建规〔2012〕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轮候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
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现场)申请
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首次轮候的网上申请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上午9:00至2013年6月11日晚上24:00。网上申请期间,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售房中心)网站(www.szsfzx或61.144.226.2:8081/szsfzx)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
印《申请表》。2013年6月11日晚上24:00以后,进行网上申请的,系统自动将其纳入日常轮候。
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亦可通过现场申请的方式提交已经手工填写好的《申请表》,由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工作人员代为录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申报流程的顺畅,建议申请家庭优先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信息,确保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网上预约受理时间
申请家庭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以后,须通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预约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系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意向安排申请家庭的预约受理时间。
(三)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根据预约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到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
申请材料。2013年6月14日下午18:00前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方能纳入我市安居型房商品首次轮候。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则自动纳入日常轮候。
1、申请材料明细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4)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属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7)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8)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提交申请材料地址
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地址及如下:
受理单位 | 受理地点 | |
福田区住建局 |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 82918949 |
罗湖区住建局 | 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委行政服务大厅 | 25666765 |
南山区住建局 | 南山区常兴路164号南山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 26493908 |
宝安区住宅局 | 宝安区宝城六区新安二路57号住宅局大楼104号房 | 27753157 |
深圳大厦 龙岗区住建局 | 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业务办理中心 | 28589993 |
盐田区住建局 | 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12楼1203B | 25030075 |
龙华新区城建局 | 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社区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国鸿大厦行政服务大厅 | 23332020 |
大鹏新区城建局 | 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102办公室 | 28333102 |
坪山新区城建局 | 坪山新区金牛路启兴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 85209132 85209862 |
光明新区城建局 | 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第三办公区510室 | 23416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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