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的露营营地;新申请的露营营地。
三、职责分工
(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市、区县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及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经营主体”三级管理机制。
(二)成立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应急、市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体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露营营地相关业务指导,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公安局负责对住宿过夜的营地的登记住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营地用地审批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营地环境评价和监督指导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营地的建设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草地林地保护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营地的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指导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营地的安全应急、紧急救助等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地工商登记注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育局负责对营地涉及体育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营地的秩序管理指导工作;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营地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做好露营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各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辖区内露营营地景区评定等相关工作,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
四、立项审批
(一)由露营营地经营者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立项审批申请。
(二)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汇总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项目审批意见。
五、开业验收
(一)露营营地开业条件须达到《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的各项要求。
(二)露营营地项目竣工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开业验收初审;所在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并对符合要求的授予“景区化露营营地”牌子。
(三)露营营地经营者须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运营,涉及住宿过夜的须向当地公安部门进
行备案登记。
六、运营监管
(一)日常监管。露营营地景区化的日常监管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将各项制度、、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
(二)应急管理。露营营地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事项进行演练;要与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营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三)安全管理。露营营地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露营营地的检查和监督;如遇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七、责任追究
(一)未经审批擅自营业的露营营地,将应依法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二)未履行部门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