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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健全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以下称纳税⼈)需要汇总2021年1⽉1⽇⾄12⽉31⽇(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资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额,减除费⽤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综合所得个⼈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额-60000元-“三险⼀⾦”等专项扣除-⼦⼥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按规定选择不并⼊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的,⽆需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年度汇算需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纳税⼈需办理年度汇算:
(⼀)已预缴税额⼤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所得项⽬错误或者扣缴义务⼈未依法履⾏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纳税⼈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纳税⼈及其配偶、未成年⼦⼥符合条件的⼤病医疗⽀出;
(⼆)纳税⼈符合条件的⼦⼥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赡养⽼⼈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1⽇⾄6⽉30⽇。在中国境内⽆住所的纳税⼈在3⽉1⽇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式
纳税⼈可⾃主选择下列办理⽅式:
(⼀)⾃⾏办理年度汇算。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通过⾃然⼈电⼦税务局(含⼿机个⼈所得税APP、⽹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应在2022年4⽉30⽇前与单位以书⾯或者电⼦等⽅式进⾏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以下称受托⼈)办理,纳税⼈与受托⼈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为纳税⼈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纳税⼈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办理更正申报,也可⾃⾏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税务机关为纳税⼈提供⾼效、快捷的⽹络办税渠道。纳税⼈可优先通过⾃然⼈电⼦税
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提供申报表项⽬预填服务;不⽅便通过上述⽅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需将申报表寄送⾄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办理年度汇算的,适⽤个⼈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年度汇算期结束之⽇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便就近原则,纳税⼈⾃⾏办理或受托⼈为纳税⼈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主选择向其中⼀处申报。
纳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来源地,是指⼀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费⾦额最⼤的扣缴义务⼈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办理退税
纳税⼈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未提供本⼈有效银⾏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更正,纳税⼈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所得税的纳税⼈,可选择使⽤⾃然⼈电⼦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办理补税
纳税⼈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上银⾏、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柜台、⾮银⾏⽀付机构等⽅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需通过⾃然⼈电⼦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并在其《个⼈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提醒服务,并通过⼿机个⼈所得税A
PP、⽹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可登录⼿机个⼈所得税APP,查看⾃⼰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卡、专项附加扣除涉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可登录⼿机个⼈所得税APP,查看⾃⼰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员⾝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1⽇⾄3⽉15⽇)办理需求的纳税⼈,可以根据⾃⾝情况,在2⽉16⽇后登录⼿机个⼈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天办理。3⽉16⽇⾄6⽉30⽇,纳税⼈⽆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动不便等特殊⼈,由纳税⼈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条、第四条与
本公告不⼀致的,依照本公告执⾏。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
2.个⼈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表)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合法权益,帮助纳税⼈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总结2019、2020年度汇算⼯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扣缴义务⼈、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汇总⼯资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额,减去全年的费⽤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做法。
《公告》第⼀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居民个⼈,⽆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综合所得范围的⼯资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件规定,纳税⼈取得的可以不并⼊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合法权益。⽐如,⼀些扣除项⽬,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病医疗⽀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出⾦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
《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提醒纳税⼈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红利。
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提醒纳税⼈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红利。
⼆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所得税。纳税⼈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调整。税务部门前期进⼀步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法,不仅进⼀步减轻了中低收⼊纳税⼈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
三、哪些⼈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般来讲,只要纳税⼈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负担,持续释放改⾰红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次性奖⾦等个⼈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明确2021年—2023年,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纳税⼈,可继续适⽤免予年度汇算的政策。《公告》第⼆条据此列明了⽆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第⼀类是对部分2021年1⽉1⽇—2021年12⽉31⽇取得综合所得且本应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条第⼀项、第⼆项所列的,纳税⼈综合所得年收⼊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纳税⼈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类是《公告》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致或者满⾜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纳税⼈。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需退补税,或者⾃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类是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的权利。只要纳税⼈预缴税额⼤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些⽐较典型的情形,将产⽣或者可能产⽣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额不⾜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份没有收⼊等原因,减除费⽤6万元、“三险⼀⾦”等专项扣除、⼦⼥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的预扣预缴率⾼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减征个⼈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类是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依法补税是纳税⼈的义务。实践中有⼀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资薪⾦,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5000元/⽉);
2.除⼯资薪⾦外,纳税⼈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加总后,导致适⽤综合所得年税率⾼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径可以帮助纳税⼈做好年度汇算的准备⼯作?
如果纳税⼈不太清楚⾃⼰全年收⼊⾦额、已缴税额,或者⽆法确定⾃⼰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是否符合免予办理年度汇算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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