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是否征收个税,10个税务局的答复不⼀样
举个案例
甲公司属于⼀⼈有限公司,注册资⾦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但是由于资⾦需要,需要引进第三⽅投资,协议约定第三⽅投资5000万元但是在甲公司仅仅占⽐20%,这样是否可以?这样增资后的实收资本是多少?
答复:这样增资是允许的。
假定第三⽅投⼊的5000万在甲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0)=20%,解得:X=250(万元)。
增资的账务处理:
借:银⾏存款 5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第三⽅ 25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750万元
增资后的股权⽐例:
原股东之前占⽐100%,现在占⽐80%,第三⽅占⽐20%。
涉税提醒
关于增资扩股⾏为是否征收股权转让的个⼈所得税,各地税务局的答复不⼀样。若是遇到类似⾏为,建议纳税⼈咨询当地税务局,避免产⽣税务风险。
参考⼀
我是个⼈股东,在湛江成⽴了⼀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个⼈股东,2018年12⽉因⽣产经营需要,另⼀股东因资⾦不⾜,只有我增资扩股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贸易公司股本,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增资扩股需要缴个⼈所得税?请问湛江税局提出的因增资扩股⾏为要缴个税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复时间:2020-09-29
答复内容:⼴东省湛江市12366纳税服务中⼼答复:
个⼈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为,需要缴交个⼈所得税。
参考⼆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个为⾃然⼈股东,占⽐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个法⼈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然⼈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然⼈股权被稀释的⾏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为,⾃然⼈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答复时间:2019-07-05
答复内容:江苏12366纳税: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股权转让情形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三)发⾏⼈⾸次公开发⾏新
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股权转让情形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三)发⾏⼈⾸次公开发⾏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式⼀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其他⾮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参考三
我公司由⾃然⼈投资组建,原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到30万元,原股东股权不变,新增10万元由新股东缴纳。请问,在本次增资扩股中,原股东没有转让股权是否也要缴纳股权转让个⼈所得税?如要缴纳,请告知税收政策⽂件依据。谢谢!
答复时间:2020-09-2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然⼈股东(以下简称个⼈)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或法⼈的⾏为,包括以下情形: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次公开发⾏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式⼀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其他⾮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为。”
怎么退税个人所得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四
咨询对象:河北省税务局
留⾔时间:2021-03-03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来两个股东(假如是A和B)注册资本3200万元(A占65%B占35%),实收资本600万元(A占65%B占35%)。现准备新增加三个⾃然⼈股东(假如是CDE)注册资本增加到3800万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实收资本增加到800万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请问增资了扩股导致⾃然⼈股权稀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为?是否要交个⼈所得税?若需缴纳,怎么计算?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4
答复时间:2021-03-04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或法⼈的⾏为,包括以下情形: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次公开发⾏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式⼀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其他⾮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为。
第四条个⼈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合理费⽤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以股权转让⽅为纳税⼈,以受让⽅为扣缴义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五
留⾔时间:2020-09-04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然⼈占⽐80%,20%,后因法⼈股东增资,股权结构发⽣变更:法⼈、⾃然⼈占⽐99%,1%,请问此增资活动⾃然⼈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3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答复:1、对于以⼤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为,不属于股权转让⾏为,不征个⼈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所得税。
补充说明:
新增股东的增资扩股,且增资的股价⼤于或等于原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如原有的股份价值3元/股(或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的价格⼤于或等于3元/股的,原股东也没有发⽣股权转让,就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新增股东的增资扩股,但是增资的股价⼩于原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如原有的股份价值3元/股(或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的价格⼩于3元/股的,视同原股东转让了部分股权,原股东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参考六
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然⼈A、B合计持股90%,法⼈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然⼈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
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然⼈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2、《个⼈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均未有因增资⽽要求原股东缴纳个⼈所得税的规定,但⽬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然⼈股东A和B应缴纳个⼈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浙江省税务局在12366答:
1、企业增资导致⾃然⼈股东股权同⽐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然⼈股东A和B应缴纳个⼈所得税的⽂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参考七
标题:企业增资扩股原企业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内容:甲企业股改,注册⼀个由原甲企业员⼯持股的新公司⼄,注册资本60万,按照1.7元⼀股,共募集现⾦102万全部投⼊甲公司,甲公司原注册资本110万,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70万。双⽅协议员⼯持股的⼄公司拥有甲公司百分之三⼗五股权分配税后利润。同股同权。股改⽬的是让在职员⼯有归属感。并实现公司为员⼯提供创业平台的核⼼价值。甲公司原股东AB⾃创⽴公司⾄今从未进⾏过任何形
式的红利分配。⼄公司0.7元共计60万股即42万列⼊企业资本公积。⽬前当地税务局指⽰甲公司原股东AB必须按照70万缴纳个⼈所得税百分之⼆⼗红利收⼊。我们认为这是“企业增资”“股权转让”不同性质。原甲公司的AB股东没有获得任何现⾦红利且反⾃掏腰包缴纳14万“所得税”。⽽预留在公司账⾯的70万未分配利润在今后任何时候进⾏红利分配,全体股东都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红利缴纳税收。也就是并没有逃避国家税收的计税基础。我们问税务⼈员可有政策依据,回复是没有,但有⼀个股权奖励和转赠资本⽂件可参考。由此,特来贵局咨询请教。基层企业财务⼈员⽔平不⾼。盼复。万分感谢!
咨询⼈:任某某
咨询时间:2019-05-24 19:1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6-05 17:00
⼴东税务12366回复: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若企业未分配利润未发⽣分配或转增⾏为,不需要征个⼈所得税。因未能清楚您司具体纳税的情况,如仍有疑问,我们建议您可就所咨询的问题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主管税务机关进⼀步跟进。
参考⼋
标题:个⼈股东增资扩股,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涉及个⼈所得税。
内容:我们是⼀家⼴东省的贸易公司,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A个⼈股东投资600万,股份占⽐60%;B个⼈股东投资400万,股份占⽐40%。因公司扩⼤⽣产经营,需要股东追加投资,因B股东资⾦紧张,则由A股东全额投⼊1000万。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A股东投资变为1600万,股份占⽐增加⾄80%;B股东投资依然为400万,股份占⽐降低⾄20%。问题1:这种增资扩股⾏为在税务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问题2:是否涉及个⼈所得税,如果涉及应如何计算?
问题3:上述答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咨询⼈:徐琳
咨询时间:2020-10-13 11:13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州市⽩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0-15 16:40
回复内容:⼴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
答复:尊敬的纳税⼈(扣缴义务⼈、缴费⼈)您好!您提交的⽹上留⾔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或法⼈的⾏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三)发⾏⼈⾸次公开发⾏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式⼀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其他⾮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为。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件规定⾃⾏判断。如属上述⽂件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如⽆法⾃⾏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核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站的⽀持!
参考九
《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或法⼈的⾏为,包括以下情形: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次公开发⾏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式⼀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其他⾮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为。
请问,其他股权转移⾏为具体包括哪些⾏为?
12366北京中⼼答复:
您好,针对“其他股权转移⾏为”⽂件未做进⼀步列⽰,如具体业务已实际发⽣,请持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业务内容和形式后依法予以判定。
参考⼗
问:A公司属于张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经营,引⼊新的战
略投资者李四进⾏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权⽐例。请问,张三股权⽐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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