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登记为私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依据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广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登记条件
(一)属中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无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的;
(三)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拟设升级企业住所均在中山市辖区内。
办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部门:工商局)
4、经营范围新增项目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或原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且经营场所发生发生变化的,需先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证件后,备齐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项目且经营场所不变的,由工商部门出具《转型升级证明》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许可‘XX经营项目’继续在XX场所生产经营”,备齐原审批文件和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及其它升级登记的有关材料。
办理转型升级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部门:工商局)
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工商局)
申请中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办理部门:工商局)
领取企业机构代码证(办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员工购买社保(办理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设立银行账户(办理部门:银行)
税务登记(办理部门:国税、地税)
凭原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证明。
原审批文件和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1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市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各类后置资质证书变更(办理部门:建设局等原发证部门)
土地房产过户(办理部门:国土局)
其它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办理部门:相关证件的核发部门)
刻制公章(办理部门:保安公司)
申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4、《关于同意升级企业使用字号名称的说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需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另外根据升级后不同的企业类型,需同时提交以下企业设立登记材料:
一、转型升级为私营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如经营范围涉及药品的
需提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涉及印刷的需提交由文广新局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提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注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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