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朋友问到个体⼯商户,个体⼯商户其实⼤家随处可见,街边的饭馆,五⾦店,⼩卖部等都是个体⼯商户,但今天还是带⼤家了解⼀下个体⼯商户具体的⼀些知识吧。
⼀、个体⼯商户的投资⼈要承担⽆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六条的规定:个体⼯商户的债务,个⼈经营的,以个⼈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商户的投资⼈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个体⼯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商户实⾏市场平等准⼊、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政法规禁⽌进⼊的⾏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门槛在法律层⾯是⼀致的。
三、个体⼯商户不能变更经营者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四条规定“⾃然⼈从事⼯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商户”,《个体⼯商户条例》第⼆条规定“有经营能⼒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商户”。
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商户的性质,即个体⼯商户是以⾃然⼈⾝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然⼈⽽不是企业组织。个体⼯商户的这⼀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很⼤的差异,个体⼯商户与其经营者⾃然⼈属性和⾝份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对个体⼯商户经营者进⾏变更,就会造成变更前后的个体⼯商户指向不同的⾃然⼈,实际上已不是同⼀个主体,将带来法律责任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监管对象适⽤等⼀系列问题。
因此,《个体⼯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明确个体⼯商户主体资格、厘清法律关系、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届全国⼈⼤四次会议第7273号建议的答复》
四、个体⼯商户可以开⽴银⾏账户
个体⼯商户可以开⽴对公账户,但没有规定必须开⽴对公账户。
《个体⼯商户条例》第⼆⼗条个体⼯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开⽴账户,申请贷款。
五、个体⼯商户应当建账
凡从事⽣产、经营并有固定⽣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商户建⽴健全账簿,正确进⾏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个体⼯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注册资⾦在20万元以上的。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或营业税纳税⼈⽉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产的增值税纳税⼈⽉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注册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个体⼯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注册资⾦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或营业税纳税⼈⽉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40000元;从事货物⽣产的增值税纳税⼈⽉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销售额在40000元⾄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个体⼯商户建账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六、个体⼯商户的社保规定
有雇⼯的个体⼯商户应当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雇⼯的个体⼯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养⽼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的个体⼯商户才缴费参加⼯伤保险,对没有雇⼯的个体⼯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
七、个体⼯商户不需要缴纳残保⾦
个体⼯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就业保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条规定,保障⾦是为保障残疾⼈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
⼋、个体⼯商户增值税政策
1、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个⼈
个⼈,是指个体⼯商户和其他个⼈。(财税(2016)36号),如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个⼈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起征点不适⽤于登记为⼀般纳税⼈的个体⼯商户。(财税(2016)36号)2、⼀般纳税⼈资格
个体⼯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般纳税⼈登记。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不管公司性质还是个体⼯商户,连续12⽉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办理⼀般纳税⼈登记,这个划分标准和公司是⼀样的。
下列纳税⼈不办理⼀般纳税⼈登记:
(⼀)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规模纳税⼈纳税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不属于⼀般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体⼯商户可选择按照⼩规模纳税⼈纳税。
3、作为⼩规模纳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0年3⽉1⽇⾄2021年12⽉31⽇,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2021年4⽉1⽇⾄2022年12⽉31⽇,⼩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特定优惠
4、特定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补充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九、个体⼯商户的个⼈所得税政策
1、个体⼯商户以业主为个⼈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商户以业主为个⼈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个体⼯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体⼯商户业主取得的是“经营所得”,不是“⼯资薪⾦所得”
按照《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商户业主的⼯资薪⾦⽀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商户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资薪⾦收⼊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最终的经营所得⼀并征收个⼈所得税。
3、个体⼯商户“经营所得”如何计算?
《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和费⽤。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哪些⽀出不能在个体⼯商户经营所得个⼈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下列⽀出不得扣除:(⼀)个⼈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三)罚⾦、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出;(五)赞助⽀出;(六)⽤于个⼈和家庭的⽀出;(七)与取得⽣产经营收⼊⽆关的其他⽀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出。
5、个体⼯商户⽆法区分⽣产经营的个⼈家庭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商户⽣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产经营费⽤和个⼈、家庭费⽤。对于⽣产经营与个⼈、家庭⽣活混⽤难以分清的费⽤,其40%视为与⽣产经营有关费⽤,准予扣除。
6、个体⼯商户的个⼈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2021年1⽉1⽇⾄2022年12⽉31⽇,对个体⼯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在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所得税。
(1)不区分征收⽅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持⼩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举例:纳税⼈李某经营个体⼯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7、“四业”所得不征收个⼈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试点地区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8、个体⼯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不预征个⼈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持⼩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2021年4⽉1⽇起,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所得税,⽽是由纳税⼈依法⾃⾏申报缴纳。
⼗、个体⼯商户的契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式进⾏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名下的房屋、⼟地权属转移⾄个体⼯商户名下,或个体⼯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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