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工作规范规章制度
一、学习制度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纪律严明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队伍。
2、学习内容。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治理论及法律法规;对登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适时讲评;对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做到传达学习不过周,及时更新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达到人人讲政治、懂法律、精业务。
3、学习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9:00为学习时间。
4、学习方式。坚持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
5、学习要求。学习要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要有学习笔记本,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实行签到制度。
6、督导检查。县局定期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通报,各单位对学习情况要做好定期检查和督导。
二、工作职责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实行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授权管辖相结合的登记管辖原则。
2、注册登记管理科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负
责办理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其管辖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全县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考核。
(2)负责全县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3)负责县辖区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的注册登记;
(4)负责县局直接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3、各工商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4、审查人员工作职责:
(1)受理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受理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4)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经营(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和办理备案登记事项;
(5)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
(6)注册登记及年检资料的录入、建档、归档;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核准人员工作职责:
(1)对审查员决定受理并报送的注册登记申请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3)组织听证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企业名称;
(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制度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首办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工作制度。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登记制度,各单位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审查员、核准员资格,调离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工作岗位。
3、一审一核制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一审一核终身负责制。
(2)登记注册由受理、核准两个程序完成,受理人履行审查职责;核准人履行核准职责;简易登记事项登记及年检(验照)事项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
(3)审查员、核准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依法核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首办责任制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申请人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的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做好协调工作。
5、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个体工商户注册(2)注册登记各个岗位都要确定AB岗,保证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3)B岗职责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职责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4)A岗职责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6、限时服务制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根据
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承诺期限: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7、预约服务制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申请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8、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采用书面形式(两联单、双签名)全面、准确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以及申办条件、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等。
9、重大(疑难)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
(1)注册登记审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2)对登记中涉及的一般(疑难)事项,由注册登记科长召集相关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事项,由县局注册登记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应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 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登记事项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