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 号】焦政办〔2015〕81号
∙【施行日期】201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注册
焦政办〔2015〕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商品展销会登记。
2.企业年度检验。
3.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
4.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户外广告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将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将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将动产抵押登记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
产经营活动。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消费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抽检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八)负责规范直销行为与打击传销活动,组织、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规范直销企业及直销活动。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拟订实施全市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十)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十一)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对依法取得经纪活动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信息、商标、广告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依法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信息统计、综合会务等工作;承担工商行政管理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要工作新闻发布,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
(二)法制室。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监督
工作;承担或参与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本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和两法衔接工作。
(三)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负责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工作,承担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析和公开工作。
(四)竞争执法科。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的具体工作;依法规范直销企业及直销活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科。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对依法取得经纪活动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
作;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拟订全市商标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督办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协调处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商标行业组织开展工作;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督办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九)注册登记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拟订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在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注册登记行为;承担注册登记信息的分析、应用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2.广告经营许可;3.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拟订全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具体措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全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维护,依法受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对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络交易政策信息和警示信息;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重大案件,会同相关科室指导、协调网络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工作;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网络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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