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鲁是哪个省的简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鲁民终12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娄勇军曹毅岳彩林
【审理法官】娄勇军曹毅岳彩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季瑛
【当事人】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季瑛
【当事人-个人】季瑛
【当事人-公司】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曹荣君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赵永鹏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黄维宝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卢荟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荣君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赵永鹏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黄维宝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卢荟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荣君赵永鹏黄维宝卢荟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季瑛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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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问题。本案中,伟创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伟创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与利息的总额不能超年利率24%。伟创公司的有关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伟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上诉人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8 13:48:28
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民终12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某某香港中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君,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鹏,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季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宝,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荟,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某某弄海园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某某弄海园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伟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德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路建设)、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季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伟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鲁德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55000元,青岛公路建设、凯旋公司、建工集团、季瑛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由鲁德公司、青岛公路建设、凯旋公司、建工集团、季瑛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2、律师费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在性质上不同。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性质不同,可以独立于逾期收益而存在。3、律师费和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产生原因、作用不同。律师费虽然往往也是在借款之时进行了约定,
但实际产生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出借人启动司法程序实现债权。与出借资金没有关系,对出借人自己的逾期收益增减并不产生实际影响。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从本条可以看出,律师费、保险费并没有被列入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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