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券监管办公室、专员办、专员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各相关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保荐人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规范运作的机构也可作为发起人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3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规范申请人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并从事股权证券投资活动的证券投资活动。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会[2001年第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承诺严格规范证券投资活动。
  (二)自愿接受监管并提交自律承诺文件的申请人,应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基本信息,至少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及业务性质;(二)基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自有和委托管理账户及其关联账户);(三)对证券交易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详细情况;(四)证券投资管理系统。(五)员工最近3年的合规情况;(六)机构法人及其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关系等。;2、自律承诺提交证券交易所;3、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期间,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及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可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为完善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和纪律处分程序、开展外汇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并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4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的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申请人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注册基金公司  五、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之日至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除非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申请已由中国证监会正式确认。
  6 、在受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前,中国证监会将要求证券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就申请人提交的、承诺函进行自律,并询问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如果发现申请人不遵守自律承诺,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如有违法违规嫌疑,将另行调查处理。
  七、承担原投资基金清理标准化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原则上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单独处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