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等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财政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保护基金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明确划分各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基金来源、注册资本金收益、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融资及其他负债。
第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资本金为财政部向保护基金公司注入的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转入、提取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用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购买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库存现金、重要票据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实行出纳、会计岗位分设,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办法,定期核对现金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确保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明确固定资产购置或租赁的标准和程序,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租赁预算。
第十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和折旧年限比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基金公司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保护基金用于证券公司被关闭、撤销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注册基金公司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保护基金公司实行费用专户管理,各项费用均由费用专户支付。费用专户由保护基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和业务管理费用。其中,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管理费用包括:风险处置专项费用、投资者教育专项费用、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保险费、邮电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咨询费、广告费、劳务费、交通费、调研费、拍卖费、通讯费、取暖费、审计费、律师费、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各项费用等。
第十六条 保护基金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计入人员费用。保护基金公司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工资性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入工资项目。工资以外的其他人员费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业务专项费用、差旅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的管理,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规范费用开支程序。
第十八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应费用项目。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财务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保护基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报表种类和编制要求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基金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投资、利润实现及分配、资金增减、财务收支、税金缴纳等情况;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保护基金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保护基金公司要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董事会通过后,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评论